公司法定代表人要簽勞動合同嗎(給法定代表人發工資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人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法人指用人單位的,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指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未在用人單位就職的,不用簽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法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屬于用人單位一方,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用簽勞動合同嗎
一般不需要。如果公司是私營公司或合伙經營,法定代表人是股東之一,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與員工關系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的關系在營業執照上寫的很明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與企業的關系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而不用勞動合同這種形式。如果公司是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由上級決定,因為國有企業的人事權在上級或母公司。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授權委托人指的是誰?
公司的授權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但是不限于法人。指授權委托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對方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托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托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法定代表人:
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
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是什么?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以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簽勞動合同。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綜上述所述,法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代表法人需要簽勞動合同。代表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并不是同一概念,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法人如果是指用人單位,需要簽勞動合同,一般是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單位的印章即可,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合同上簽字也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是私營公司或合伙經營,你是公司法人且是股東 之一,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與員工關系的,你與企業的關系在營業執照上寫的很明確。 如果你不是股東,你與企業的關系應在公司章程 中明確,而不用勞動合同這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代表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不一定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在營業執照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屬于用人單位一方,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是國有企業,你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由上級決定,因為國有企業的人事權在上級或母公司,按理說管理關系應在上一級組織。假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存在勞動關系,法定代表人是不一定需要繳納社保的,但公司里面至少要有一個人繳納。董事長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東,也可能不是。根據相關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有董事會的選舉決議,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和誰簽訂勞動合同呢?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認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公司法人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1.法人指的是企業,所說的情況應該是法人代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情況的不同,有不同的解決方式,受雇于用人單位的一般會簽勞動合同,企業為其所有的一般不簽勞動合同。
2.對于股東委派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長,集團公司委派的下屬獨立子公司的董事長,原則上應與委派人如國資委、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應與任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與任職公司發生勞動關系。
3.對于其他企業,主要應看其是否是股東,尤其是否是大股東。如果是大股東,就屬于“老板”,屬于雇主而非雇員(勞動者),也不應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在理論上,其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也就是與自己發生勞動關系,既無必要(讓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讓自己承擔責任),也無法說得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