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執行法院管轄(勞動仲裁執行法院管轄權的規定)
勞動仲裁申請執行管轄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一般在單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結果下發后,一方未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裁決的,經過15天裁決生效,在履行期截止后,可以準備執行申請書和仲裁裁決書向單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管轄法院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法院是被執行人居住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時,由當事人提出勞動仲裁,且需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一、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法院是哪里?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申請仲裁裁決執行,申請勞動仲裁時,必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仲裁機構決定受理的,會在開庭前5天通知申請人,并成立勞動仲裁庭,自仲裁庭成立之日開始計算,45日內需要審結此案,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
勞動仲裁執行立案由誰管轄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的執行立案一般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也都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仲裁是哪個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的執行法院一般是被執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是不能是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勞動仲裁生效之后當事人不按照仲裁結果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管轄是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勞動仲裁的話,公司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般的民商仲裁,需要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并在履行期滿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應該在仲裁裁決書生效以后就盡快履行相關義務,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一定要先確認了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才行。對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有時間限制的。
勞動仲裁執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屬于哪個法院管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依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調解書、裁決書,屬于“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執行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 被執行人住所地,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并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注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后的效力問題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并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由于人的居住地會隨工作等進行搬遷,所以管轄法院以目前居住地為主而非出生地,故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將由被執行人目前所在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執行人對于勞動仲裁的裁決表示不服從的話,必須在裁決生效前上訴,否則被執行人將被要求執行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
勞動仲裁執行由哪個法院執行
勞動仲裁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解決的一種方式,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并發出仲裁裁決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