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的標準(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收取標準)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的標準(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收取標準)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的標準(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收取標準)
法律主觀: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首先是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其次是金額分為幾個階段,它們分別是無執行金額、一萬元以下、一萬元到五十萬元、五十萬到五百萬、五百萬到一千萬和一千萬以上。其中,無執行金額的申請執行費用為五十元到一百元,一萬元以下的,每個案件是五十元。
一、法院強制執行收費標準是多少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強制執行收費標準是多少,
金額分為幾個階段,它們分別是無執行金額、一萬元以下、一萬元到五十萬元、五十萬到五百萬、五百萬到一千萬和一千萬,以上
已經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申請人無需自己繳納費用,需要的費用是在被執行人處扣除的。
法律主觀: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