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權最新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當事人有約定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的確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發生合同糾紛時根據其在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交由糾紛所在地法院、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爭議的解決是在哪方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一般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管轄協議對法院約定不明時,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適用哪些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爭議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有,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未約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許多合同糾紛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也就是法律上面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對于合同糾紛而言,肯定是要確定了管轄法院之后才能夠進行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編輯為你介紹。
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于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現實中,因為合同的類型比較多,我國規定對于不同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不過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是有大方針的,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當然這肯定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約定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