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證據保全的執行管轄(涉外仲裁證據保全管轄法院)
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由哪個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的法院一般選擇在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終極法院,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要選擇能夠接納仲裁法院的機構,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調解書,當事人可以拒絕。
一、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
三、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
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是二年。因為原本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出現了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當事人自仲裁裁決書所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形,則從每一期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申請執行期限內出現時效中止、中斷的狀態,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四、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書是怎么回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后,仲裁申請的裁決執行期限是兩年,如果一方正常履行仲裁判決,但是另一方拒絕執行,那么從另一方拒絕執行的當日算起,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兩年的執行期限,當然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也有面對當事人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權力。
仲裁保全的管轄法院
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都是解決雙方當事人民事糾紛的程序,如果雙方當事人要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是需要有仲裁協議的。在仲裁裁決過程中,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那么,仲裁保全的管轄法院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雖然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但仲裁委員會無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仲裁委員會只能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明確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關于涉外仲裁的財產保全問題,民事訴訟法在涉外編仲裁一章中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條規定:“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執行規定》第3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第4條中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主要考慮由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執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裁定究竟應由審判庭作出還是由執行機構作出,相關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執行組執行,也有的由審判庭或由執行庭作出裁定。而《執行規定》第3條第(3)項中已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仲裁證據保全的法院法院管轄部門有哪些
當事人 申請證據保全 的,應當向 仲裁委員會 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員會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交。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 仲裁當事人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二是仲裁委員會無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對國內仲裁案件證據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之規定,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符合證據保全條件的申請作出裁定,并予以執行,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對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見,證據保全在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轄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級別管轄,一個是基層人民法院,一個是中級人民法院。對哪些證據,采用何種方法予以保全,我國 民事訴訟法 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證明,有關證據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證據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對證人證言證據的保全,應采取制作證人證言筆錄或錄音的方法;對物證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勘驗制作筆錄、繪圖、拍照、錄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采用變賣,保存價款的措施;對于書證及視聽資料,可以及時調取到法院保存等。
執行管轄的法院
法律分析:(一)級別管轄
(1)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2)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普通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1.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7.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仲裁機構無權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而是依照仲裁申請人的申請不加審查而直接予以轉交。申請仲裁保全的實質性條件為:如果因當事人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決有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危險,或重要證據有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危險;申請仲裁的程序性條件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請保全,仲裁機構應將其申請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仲裁保全管轄法院
如果是國內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如果是涉外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9.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0.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仲裁裁決執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管轄的基本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 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 件,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需要強制執行的,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可指定轄區內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一.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1.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2.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還不起欠款強制執行一輩子嗎:
1.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了執行的,不管過了多少時間,仍可以由法院進行執行,法院的執行仍是合法有效的。
2.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
3.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強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強制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