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懷三胎被單位辭退
我因為生三胎的原因被公司解雇后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勞動者因為生三胎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因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九天(二)項規定解除合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員工懷孕被單位辭退合理嗎
如果是以懷孕為由,這個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綜上,用人單位是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況的,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合法解除,且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開除一事引發熱議,生三孩哺乳期被開除合理嗎?
如果僅僅是因為生三個孩子就被開除 ,我認為是不合理的。有關規定違反生育計劃不屬于解除勞務合同的情形之一,所以如果僅僅是因為生育孩子就被公司開除,這對于任何一個女性來講都是不公平的。但是這次的事件似乎不僅僅只是我們看到的“超生”,“哺乳”這樣的字眼,在一些真實的報道里面我們看到的關鍵詞應該還有“放心假條”這樣的字眼,所以這個杭州女子的事件不應該直接歸納為強行開除。
一:“二胎”時代
現在社會容許的是“二胎”政策,也就是如果生養三個孩子那么另一個孩子就是屬于超生的孩子,那么這是否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又出現了一個問題三個孩子是同時出生的,所以是不是應該算是一胎呢?畢竟作為媽媽當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不可能說進行減胎的操作,所以我認為這三個孩子是算三胎,還是一胎還值得考究。而實際上這個女子真正的錯誤不是在這里,而是在單位不批假的情況下,她選擇無視而是直接離開崗位。事實上這個女士應該在進行協調并且尋求幫助,而不是做甩手掌柜一走了之。
二:“二胎”是“二孩”嗎?
這次的杭州女士因“三胎”被開除的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對于這個事件,我最大的疑惑就是“二胎”是不是指“二孩”?這個女子是一次懷了三個孩子,但是我個人看來我認為其實這三個孩子應該是屬于一胎,如果強行強調二孩政策,那么對于這種一次多胎的情況似乎不太友好,一個媽媽一次懷幾個孩子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并且也不可能因為響應政策就進行“減胎”。所以對于這樣的情況,我個人是非常迷惑的。
結語,“二胎”與“二孩”是否能夠劃等號我認為是值得考究,不然對于那些多胎家庭來講是不公平的。你們這么看?
杭州一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開除,申請仲裁為何會被駁回?
因為這名女子的行為屬于超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法律雖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前提是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話,那么肯定是不予保護的。這件事情發生在浙江杭州,李女士2020年8月份的時候生下了自己的三胎寶寶,結果在哺乳期內直接被單位給開除了。
李女士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卻被駁回,這件事情很快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李女士大學畢業之后,就直接通過大學生村官計劃進入到街道辦事下轄的一個社區內進行工作,雖然中間也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但是后來又回到了工作崗位上,2020年8月份,李女士迎來了家里的第3個孩子,在李女士向單位領導申請產假的時候,對方卻不予批準,原因也很簡單,因為李女士的第3個孩子完全屬于計劃外的生育,所以沒有產假之說。
李女士也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把產假放下之后就回家生孩子去了。三個月之后,當李女士想回到單位工作,卻被告知要求李女士去辦理離職手續。也就是在同年的12月份,李女士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上面對李女士的工資進行了明確的說明,12月份停止繳納社保,公積金7月份就已經停止公司發放了。雙方協商之后對于這件事也達成了一致,但是李女士卻認為孩子才4個月,自己還屬于哺乳期內,所以單位的這個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當中的規定,至于超生的問題,在相關條例當中并沒有說一定要開除。
李女士一氣之下申請了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仲裁,同樣認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才能夠享受到生育待遇,而李女士的做法卻是違反了相關規定,駁回了李女士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和補發工資的請求。李女士還打算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目前已經開庭,案件正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