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權決定了是否立案(決定立案什么意思)
公安機關行使什么權
公安機關權力可以分為:
1。治安行政管理權;
2。刑事司法權;
3。警械、武器使用權;
4。緊急狀態處置權。
公安機關的權力: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1、治安行政管理權;2、治安管理處罰權;3、治安行政強制權;4、勞動教養審批權;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權力
1、偵查權;2、刑事強制權;3、預審權;4、刑事懲罰執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權;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
(四)緊急狀態處置方面的權力。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職權:
(1)立案權。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權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銷案件;
(2)偵查權。負責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3)執行權。負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負責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執行工作;負責對被宣告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的罪犯的監督、考察任務;協助法院對沒收財產的判決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立案是由哪個部門決定的
由辦案單位決定是否立案。即這要看該案是由哪個單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辦理,就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由檢察院辦理就由檢察院決定,依此類推。
刑事立案監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其中就包括對立案的監督。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在立案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沒有正確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1、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4、監獄及軍隊保衛部門,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刑事立案監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其中就包括對立案的監督。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在立案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沒有正確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什么權決定了是否立案
法律分析:立案是人民法院審查原告的起訴后,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決定審理的訴訟行為。立案標志著訴訟程序的正式開始,立案是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紀檢部門是否有權利立案?
紀檢立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有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
2、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3、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決定立案與否的關鍵是看違紀事實是否存在,證據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審查措施。
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不予立案應由哪級機關決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都有權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詳見《刑事訴訟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