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1條第一款前段規定
刑訴法171條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于移送起訴的規定。內容為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需要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法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71條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 1、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調查; 2、偵查機關立案進行偵查; 3、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 4、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如下: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具體內容如下: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款規定的是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的處刑。根據本款規定,對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一般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的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共分為二款。第一款是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罰規定。有以上行為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造成嚴重后果”,就是本款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關于放火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1、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而如果放火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話,那么就屬于放火罪;2、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該以犯罪的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是應該以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也就是說不能夠光看客觀造成的后果,還要根據行為人主觀的意識態度來綜合的判斷是否屬于犯罪。3、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任何人都有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權的權利。處分權包括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處分的行為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那么就可以說是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這種行為就構成放火罪。4、一罪和數罪:行為人如果為了毀尸滅跡或者銷毀其他證據而放火,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就按照其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外加上放火罪進行數罪并罰;但是如果后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的話,那么就要加上放火罪進行數罪并罰。5、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如果犯罪分子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方式,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話,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反之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話,以放火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