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行政單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怎么辦)
某地政府拒不執行法院的一個宣判失信于群眾,法院將其列入失信名單。針對這種現象,你怎么看?
人無信不立,更何況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各個政府機關單位了?目前我國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學術論文造假事件時有發生,政務誠信度、司法公信度離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的差距。而題中法院將拒不執行判決的某地政府納入失信名單的行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強化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也正體現了對誠信執政的重視,這是值得我們肯定的。
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實質上是將依法行政貫徹于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全過程,這有助于改進政府的辦事效率和辦事質量,真正做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從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樹立起政府公開、公平、清廉的誠信形象。
然而政務誠信建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還需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各個部門付出諸多努力與積極配合:
第一,應當在全社會弘揚誠信文化,對象不僅僅是政府公務人員,也應該將人民群眾包括在內,可以采取樹立誠信典型、定期開展誠信主題活動等形式來普及誠信意識,努力使誠信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追求,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完善誠信監督體系,堅持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構建多層面、全過程、廣覆蓋的監督體系,力求從源頭上遏制失信行為。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加強自身的誠信建設,同時對于失信部門或單位要加大懲治和監管力度,強化風險排查,提升誠信監管效能。此外,對于人民群眾,可以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群眾自覺監督政府執政執法行為,對舉辦的問題也應及時查處;對于大眾媒體,可以允許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輿論氛圍。
第三,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之所以會出現某地政府拒不執行法院宣判的行為,歸根結底是政府沒有堅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是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政府工作人員要本著主權在民的觀念提供服務,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管理創新,這同樣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
作為一名公務人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的誠信管理和教育,增進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拉近與群眾的距離,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行政單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法律主觀:
這屬于比較常見的情形,債主去法院上訴,法院根據調查審理判決欠債人馬上歸還 欠款 。 既然已經宣判,事實又清楚,按理說欠債人就該執行。 可是,我們還是低估了他們的厚臉皮,明明有能力償還,卻就是裝窮。 既然如此,那就實在沒辦法了,只有送這些欠債人去坐牢了! 根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你說,老老實實還錢不就得了,何必整出這么多的“意外”。 大家應該清楚一般在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 刑事犯罪 ,那么也才可以依法對行為人量刑處罰。否則的話, 民間借貸糾紛 只會按照一般的 民事糾紛 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主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 申訴 ,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一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一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本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于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后,能否成為本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并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里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為逃避義務,采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于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本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如義務人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將觸犯 刑法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