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委托權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沒有授權給他人簽的合同有效嗎
沒有授權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取得授權或者得到被代理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未取得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無效。訂立合同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的,合同有效。
同簽訂的流程如下: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沒有授權書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
沒有授權書簽訂的合同不合法,簽合同不是權利人簽名,也沒有授權委托書的合同是不具備效力的,但經權利人同意后,才可以生效。即未經授權的合同由他人簽署的,是不生效的。
沒有授權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1、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但如果符合表見代理的相關特征,也有可能具備效力。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司董事長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越權限,是指受托人超越委托人的委托授權的范圍或委托意思表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另一部分是民法上普通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1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非法人組織 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3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哪些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 法定代理人 的承認才能生效;
2 、 無權代理 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3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三 、合同效力糾紛如何解決
1 、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 、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 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 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3 、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 ( 即調解的人 ) 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4 、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 .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 4 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1、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 )
法律主觀:
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一般是無效的,但善意第三人對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行為不知情的,則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公司應當對合同承擔權利以及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超過法定權限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該合同的效力為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會出現所訂立的合同內容超出被代理人賦予代理人的權限范圍的情況。一般地說,代理人的行為應該嚴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中有關授權權限的約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濟,與其使之無效,不如使之有效。對于代理人的越權訂立合同行為,法律賦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認的權利,即行使追認的權利。
追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明示形式,即公開聲明表示對越權代理人的行為予以承認;另一種是默示表示,即雖然沒有公開聲明,但以事實表明:被代理人已經接受或者準備接受代理人越權代理所產生的后果。《民法通則》第66條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這就是一種默示的表示追認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屬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決定與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對代理人的行為予以追認:代理人進行追認的,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其性質就和享有代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一樣,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仍由被代理人承擔。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說,一經被代理人追認,代理人簽訂的合同自始發生法律效力,不是從追認時起才發生效力;另外,一經追認,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擔所有合同中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得在追認之后在推翻追認。
追認既然作為法律賦予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被代理人就有權在權衡利益得失厚而不去行使這種權利。代理人超越權限簽訂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認的,《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有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時代理人越權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來說就要歸于無效,簽訂合同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權的代理人予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