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和民警在執法中處理局部(公安機關和民警在執法中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
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細則
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 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 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
3、 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4、對案件處理結果不公正,引發社會不滿的;
5、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對于追究責任的方式,根據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被追究責任的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執法活動過錯是指在執法辦案中,由于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具體來說,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過程中,如無法定依據、法定職權的;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形,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由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同時,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正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應當受到嚴肅處理,以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
3、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4、對案件處理結果不公正,引發社會不滿的。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于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擴展資料:
公安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擴大)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修訂稿)》。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與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規定相比,新規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規定指出,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對于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并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于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后,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昨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與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規定相比,新規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規定指出,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據《人民公安報》今年1月4日報道,公安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擴大)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修訂稿)》。
在上述會議上,公安部有關領導表示,要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過錯的認定標準和責任劃分,區分不同情況追究責任,落實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刑訊逼供造成執法過錯從重處罰
對于警察執法過錯的處理,規定指出,應當根據執法過錯責任人員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記者注意到,如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相關責任人將被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此外,規定也明確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的四種情形,包括由于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情形等。
如果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后果嚴重,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不受責任人單位變動或退休影響
新規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錯案責任人已調至其他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人在被作出追責決定前,已被開除、辭退且無相關單位的,應當在追責決定中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造成錯案被終身追責需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條件。而規定中也明確了七項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包括: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
對于責任追究機構,新規中提出,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法制以及執法辦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動、及時檢查、糾正和處理執法過錯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