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子女有優先購買權嗎
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與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發生爭議誰更優先?
問題的實質是,如何解決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賣人在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優先購買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是對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間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是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因此,在出售被出租的共有房屋時,勢必會產生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和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相互沖突的情況。那么,這兩個優先購買權到底誰更優先呢?
從民法原理看,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權這一物權,而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合同關系,該權利本身不是直接對租賃物所享有,因而不具有物權性質,僅具有債權效力,即承租人僅具有請求與出租人就租賃物訂立買賣合同的請求權。
因此,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民法原理,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從你來信情況看,你與李某均對該門面房均享有優先購買權,在你與李某就購買該門面房出價相同的情況下,你獲得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李某出價低,而張某又與其簽訂買賣合同,這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以張某和李某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值得注意的是,你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應當是自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益房律師網
對于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子女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有優先購買權,繼母不可以自行售出該房屋。問題一,子女享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問題二,未經子女同意,繼母不可以自行售出該房屋,子女對父親的份額有繼承權,也就是說子女也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父親死亡時如果沒有進行財產分割,不代表子女沒有或者放棄繼承權。《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母自行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是不合法的行為,夫妻有約定的除外。變更登記可以通過公證辦理,需要繼承人協商一致同意。也可以在繼承人協商不一致時訴訟辦理。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其中辦理繼承公證時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如果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否則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