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刑事案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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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 中的訴訟 代理 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 訴訟 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且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 行訴訟。 訴訟代理人又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代理人的范圍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有什么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相同之處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三、刑事辯護人的主要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刑事訴訟中的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律師拒絕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但是這種拒絕辯護要求嚴格。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訴訟代理人是指什么人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權限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代理人代表訴訟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訴訟代理人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是指接受代理人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代替委托人行使部分權利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監護人、親友。刑事訴訟法除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自己直接委托訴訟代理人外,還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公訴案件中,有些被害人已經死亡,無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如殺人案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就可由其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如在傷害案中,被害人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由他的父母代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是什么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在當今社會,我們主張了人人平等,就等于我們每個公民又具有使用刑事法的權利。那么,什么事刑事訴訟法?什么事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下面就有我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參與人
,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依據訴訟參與人同案件的利害關系不同,可以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類。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控告犯罪行為;
2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
3參加訴訟;
4委托訴訟代理人;
5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
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就是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控訴職能,其訴訟行為對訴訟進程有決定性作用。因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以廣泛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除享有訴訟參與人的共同的訴訟權利以外,法律還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
2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員和翻譯人員回避;
3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
4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5請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審判前撤訴;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
8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據法律規定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責任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從這一規定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參加訴訟,他應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了便于訴訟,如果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時,只能由其中的一個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陳述案情和作證,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的義務。法定代理人還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有申請回避權和上訴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在法定期限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5項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被代理人有限定性,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只能在代理權限內從事活動,進行代理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可分為三類: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與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相同,并以被代理人委托的權限為代理活動范圍。
法定代理和訴訟代理作為完備的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兩個部分,兩種代理有相同之處:
(1)兩者都是代替被代理人行使一定訴訟權利的人;
(2)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只能在法定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訴訟權利,在他們的代理權限內進行訴訟活動;
(3)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不同點在于:
(1)法定代理人的產生是自然是產生的,沒有委托關系,而訴訟代理人的產生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事實才產生的;
(2)兩者的代理權限不同,而且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活動;
(3)法定代理關系不能解除,而訴訟代理關系被代理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
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參加訴訟是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開展辯護活動,為了便于更好地執行辯護職能,法律賦予了辯護人較廣泛的權利;
(1)收集、調查證據;
(2)參加法庭審理;
(3)辯護;
(4)經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訴等權利。
辯護人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這一點來看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有著共同的特征,但兩者有較大的區別: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地位不同;適用范圍不同;訴訟任務不同;權限范圍不同;權利內容不同;活動名義不同。
證人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向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決定的特定的自然人,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也不能任意指定。作證是貧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證的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鑒定人
鑒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鑒定人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公民個人。鑒定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29、2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鑒定人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材料,有權收取鑒定費用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足夠的鑒定材料,如果有具備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行鑒定。鑒定人同時承擔不作虛假鑒定;出庭宣讀鑒定結論時,接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人員的發問;對所知案情材料保密等訴訟義務。
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地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翻譯人員有權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補償;有權查閱記載其翻譯內容的筆錄,如果認為筆當同翻譯內容不符,還有權要求修正和補充。翻譯人員應如實地進行翻譯。
每個公民都有權利的使用權,同時也有被遵守權。自己使用的同時,也要遵守,畢竟都要遵守平衡定律。我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的相關知識不知道對大家有沒有幫助。如果覺得還有問題,希望大家踴躍的進行詢問。
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的聯系與區別~~~~
辯護人是接受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委托,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
訴訟代理人是接受受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為參加開庭的人,可以說是為原告進行辯護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參加庭審活動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擴展資料:
訴訟代理人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辯護人特征: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于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
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于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象、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法定代理人特征:
第一,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托人通過委托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規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于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范圍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取決于委托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托人進行法律行為。
第三,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實踐中,最常見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職務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辯護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什么人?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權限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在中國,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
擴展資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