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上海公房使用權轉產權)
上海使用權房子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使用權房屋是不可以繼承的,被繼承人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但是被繼承人去世后,與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親屬,可以要求變更承租人,繼續履行原公房租賃合同。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公房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
公房又稱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票,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從法律角度上看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并不能以繼承的方式成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而取得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的范圍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但作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房可以繼承嗎,哪些公房不能買賣?
一.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1)以低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并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公房。(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公房。(3)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權糾紛的公房。(5)已經抵押并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公房。(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公房。(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公房。
公房可以繼承嗎
公房不可以繼承。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公有房申請條件:
公有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就業,沒有房子的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有住房要符合以下的條件,申請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的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要年滿30周歲。
申請家庭要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房子的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共有住房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要帶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房
公房是否能夠繼承
(一)公房 公房是一種有別于私房的特殊房產,主要是由國家方面帶頭,有關事業單位參與進行投資修建的一批房子,這些房子的產權其實一直都掌握在國家的手中。 對于公房的價格,因為產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不受房地產開發商的控制,所以價格比較穩定,而且因為國家方面的補貼,公房的出售價格比較優惠。 對于公房的購買,因為與 商品房 完全不同,公房的購買是有很大的限制的,首先購買公房的人要符合購買的條件,而不是像商品房一樣,只要有錢就可以購買,然后購買的公房其面積也有限制,不能夠超出相應的標準,這點也是與商品房不同,商品房沒有面積限制,只要有錢,你可以買一棟別墅。 其實,大量公房的修建,是我國家對于住房的一種福利措施,在如今的高房價的局勢下。 (二)公房是否能夠 繼承 的問題 因為租賃公房的人,并沒有公房的產權,所以公房并不完全屬于租賃者,這與商品房完全不同,在租賃者死了之后,依照 繼承法 ,他的 繼承人 能夠繼承他的所有的財產,但由于公房并不屬于租賃者的房產,所以繼承人沒有繼承,也沒有公房的所有權。 當然了,繼承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獲得上一任對公房的租賃使用權的。 當公房租賃者死亡之后,恰好碰上了公房的 拆遷 問題,他的繼承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獲得一筆拆遷安置費。 當然了,在公房租賃者死后,其還有一同租賃的人的時候,他的租賃權優先轉交給同租賃者,而不是他的繼承人。 對于公房,不存在繼承的說法,因為它是屬于一種公共福利措施,所有人都只有租賃使用權,它不為任何人所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