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后沒有給合同是否有效嗎
單位簽合同沒有給我一份有效嗎
單位給我簽的勞動合同沒有給勞動者一份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簽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兩份,自己必須要有一份原件在手,這也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私自的更改條款。
一、單位給我簽的勞動合同沒有給我一份算合法的嗎?
不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
公司不給的,那么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公司不給員工簽訂合同違反法律有哪些規定?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于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必須要協商好才能進行簽訂,而且這份合同國家也是有規定的必須要一式兩份,只有擁有合同的人自己的權益才會受到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予,那么勞動者是有權利讓其用人單位付出相應的代價。
合同簽了但沒給我還有效嗎
有效。合同自雙方簽訂之后生效,而不關乎是否給對方。只要簽了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不過在進行簽訂完成之后拿到相應的合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在發生糾紛之后很重要的證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簽合同沒給我一份能生效嗎
一般情況下,簽完合同后不交一份給對方的,并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因為我國的民法典規定,按照法律成立的合同,從成立的時候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是通過合同書的形式來簽訂合同的,那么從合同當事人雙方都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的時候起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簽完合同不給對方一份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照法律成立的合同,從成立的時候就會發生法律效力。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若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則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若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余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別人財產的合同是無效的。但事后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是無效的;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是無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簽合同需要的資料:
1、合同主體為自然人的,需要核實并復制、保存其身份證件,確認其真實身份及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特殊行業的,還需要相應資格證書。
2、合同對方為法人的,需要營業執照,如果是特殊行業的,還需要相應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甲方不給乙方一份有效嗎
不給乙方一份有效合同是無效的,如果甲方不給乙方合同,是侵犯乙方權利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一分,否則,有權要求撤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手持一份,同時還可能到其他機關進行備份。
合同甲方不給乙方一份有效嗎
不給乙方一份有效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合同是雙方形成法律關系的根本文件,必須由雙方簽字后才能生效。雙方應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并簽訂有效的合同文件,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
合同,需要雙方協商擬定內容,然后書寫或者打印一式兩份,雙方閱讀無疑后共同簽字按印確認,各保存一份。如果甲方不給乙方合同,是侵犯乙方權利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一分,否則,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因為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幾份,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手持一份,同時還可能到其他機關進行備份,比如技術合同等。
合同就是甲乙雙方在自愿原則上訂立的約定,雙方都需持有,是保障合同的落實基本條件和程序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合同的形式有哪幾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
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據可查,便于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并可作如下分類: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書信和電報等。后者指行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3、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4、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5、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6、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合同沒有給我一份,合同還生效嗎
生效。
1、一般情況下,簽完合同后不交一份給對方的,并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因為我國的民法典規定,按照法律成立的合同,從成立的時候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是通過合同書的形式來簽訂合同的,那么從合同當事人雙方都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的時候起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簽完合同不給對方一份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
2、用人單位沒有將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是生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有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簽了合同沒拿到合同是否有效
簽了合同沒拿到,不影響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合同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十分重要的,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也就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也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一個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上述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作為合同主體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它們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它們的經營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為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為,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簽了合同沒拿到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一般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人數選擇一式幾份,但部分當事人未拿到合同文本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已經滿足生效條件的,合同生效并對所有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合同都在公司手里不合法,但一般不會因此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文本應一式兩份,分別由各自保存。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蓋章后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本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本人保管。用人單位拒不交付的,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仲裁,則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交付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簽了不給員工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簽了沒有給當事人,合同有效。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沒給的一般情況下依然算生效。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將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是生效的。
雖然簽完勞動合同后沒有給職工一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是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兩份的,簽完勞動以后,公司應該把其中一份交給員工,如果公司把兩份都收走,員工可以直接跟公司索要勞動合同。即使只簽了一份,也要要一份復印件。如果公司依舊不給,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入職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沒有給員工合同有效嗎
簽了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的。因為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企業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并未交付給勞動者,此種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一、簽了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勞動合同可以嗎
簽了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勞動合同不可以,因為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企業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并未交付給勞動者,此種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系,應同時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愿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也無妨,或者出于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了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沒有拿到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究竟該怎么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1、提前備份。如果您每次都是在發生糾紛后被動應戰,那么對于您來說,風險就太大了。因為有時候,您并非一定能夠搜集到其他證據。事先沒有做好備份工作,總是寄望于事后去補救,為時已晚。比如您跟用人單位簽完勞動合同后,您可以復印一份作為備份。雖然是復印件,但同樣可以起到證明的效果。還有些勞動者在拿到勞動合同之后,沒有妥善保管,結果用時卻發現不見蹤跡了。
2、細心發掘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書面的勞動合同當然能夠直接證明勞動者所主張的事實,但如果拿不出勞動合同,是不是意味著勞動者一絲勝算都沒有了呢?其實并不盡然。打個比方,如果您拿不出勞動合同,而廠方又極力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您仔細想想,當初進廠的時候,廠方是否給過您書面的錄用或者報到通知?工資是否都是直接打入您的工資卡或者存折?廠里給過您工作牌嗎?只要您保留住了身邊的這些證據,就可以間接證明您和廠方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工資條、社保賬戶、工卡、胸牌、工作證等都可以證明與該企業的勞動關系。有些糾紛當中,或許您難以取得文字性的證據,但是您的工友或許可以助您一臂之力,為您主張的事實作證。
3、依法投訴。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是勢單力薄的,遇到糾紛時,單憑一己之力往往難以力挽狂瀾,勞動合同明明簽了,但苦于自己沒有拿到,其他什么證據也沒有,似乎已經山窮水盡,沒有其他辦法了。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因此,您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政府來督促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一意孤行,不予改正,則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照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