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保險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除此之外,格式條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中下列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1.導致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條款無效。2.如果是特意或者造成的失誤太大給對方造成金錢上的減少的免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中規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事先約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_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分析:1、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規定或者行業慣例減免自己責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額賠償”等。
2、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在許多的格式合同中,這種顯失公平的條款表現尤為突出,如規定“有效期”。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有的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如在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中的要求相對人承諾和保證不向公司索賠。
4、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承認商業企業擁最終解釋權,實際就意味著承認商業企業既是行為的當事人,也是行為發生糾紛時的裁決人,這是商業企業普遍使用的一種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以下情況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侵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有: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4、內容違法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
1、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2、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臺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于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并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也不同于附條件的合同。盡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后,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有哪些
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有: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訂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4、內容違法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 免責條款無效 :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我國的保險是有免責條款的,但是這個免責條款也是在一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生效。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包括:
1.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如果未做提示或者沒有明確說明的,則該條款無效,比如是不是投保人本人簽名的、保險公司是否有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合同條款格式排版背景是否標準等;
2.對對方的人身造成了損害的;
3.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受到了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