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的情形具體是什么(公司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
公司股權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轉讓?整理了五種最常見的股權轉讓情況,大家都知道:一、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持股比例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的轉讓。根據股權載體的不同,股權轉讓可分為普通股權轉讓和股票股權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方式進行的股份轉讓。慣例包括已繳足資本但未發行股票,的股份轉讓和雖已認購但未繳足股份因而不能發行股票股票的股份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的轉移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注冊股票的轉移和匿名股票,的轉移,紙質股票的轉移和無紙化股票,的轉移等。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二.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大多以書面形式進行。有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特殊的書面方式(公證)進行。然而,非書面的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為體現方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方式可以更有效、更快速地進行。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三.立即股權轉讓和預定股權轉讓實時股權轉讓是指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方支付款項后立即進行的股權轉讓。有特定條款或條件的股權轉讓是定期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前已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這一法律規則,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后的附期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預期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四.有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和無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公司參與本次股權轉讓,表明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公司批準,可視為名義上替代股東資格但實質上已獲公司批準,是公司參與本次股權轉讓最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提醒我們,在我國眾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現象中,有時會出現未經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未經股權持有人授權而代公司行事的現象。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動詞(verb的縮寫)有償股權轉讓和無償股權轉讓有償股權轉讓無疑屬于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然而,未支付的股權轉讓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置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股權。股東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獲得股東股權。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獨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接受還是放棄,受贈人將接受股權贈與,股權將突然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轉讓。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 股權轉讓 的規定是什么?股東向其他不是股東的人可以轉讓全部或是部分股權。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原有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書面通知發出三十日后沒有答復的認為是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股份,不購買的就認為是同意轉讓。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并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并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于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愿,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愿,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書面方式:一是便于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 證據 效力;二是當由于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后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本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原則,同時又賦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以體現股東的自治權。應當指出,在股東出資分期繳付的情況下,出讓股權的股東認繳了出資,但尚未繳足即出讓股權的,該股東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后承擔繼續繳資的義務。 轉讓股份要按法律 法規 程序辦理。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當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兩個以上股東協商購買比例,若協議不成,就按購買出資比例來優先購買。股東以外的他人出價要比原股東較高的價格購買。歡迎您咨詢 律師 其它疑問。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么
一、 公司法 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 的規定是什么?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 繼承人 可以 繼承 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個人股權轉讓流程 1、根據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里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對于個人而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權轉讓的手續: 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更換出資證明書,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4、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后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 由此也能夠看出,其實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還是給予了非常寬泛的規定的。因為,并不是必須要按照公司法來實施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股權轉讓這對于任何一家公司來說都是重大操作事項。所以在公司章程當中,肯定都有著符合與本公司實際情況的規定,因此股權轉讓時重點要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 公司法 》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 訴訟 中最為常見,其中 股權轉讓合同 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 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一)股權轉讓滿足的條件 1、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對該出資并無購買意圖; 3、公司股東會對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作出同意的決議。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實現股權的對外轉讓,不滿足任何一條都不能實現轉讓股權。 (二)應當禁止的股權轉讓行為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 (三)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四)股權轉讓后及時辦理 股權變更 1、 股權轉讓完成后,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 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 有限責任 公司變更 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 身份證 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 有哪些?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清楚地得知——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有三點,全體股東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無購買意圖以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相關事宜。清楚這些才能很好的進行轉讓,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時候,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是不能進行股權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