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應當撤銷(放棄繼承可以撤銷嗎)
特邀律师

繼承權放棄是否可以撤銷
法律主觀:
放棄繼承后一般不可以反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既然繼承人已經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了,其他人也基于此產生了一個信賴基礎,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是不能反悔的。,(一)有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有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做法,不論動機怎樣,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有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愿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愿無效,依法掠奪其繼承權。,(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有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有意殺人做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有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愿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愿無效,依法掠奪其繼承權。,(三)拋棄被繼承人的,或者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可否嚴重,能夠從實施凌虐做法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可否追究刑事職責,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拋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凌虐人、被拋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四)虛構、修改或者銷毀遺愿,情節嚴重的。,(一)根據繼承財產的方式,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二)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分為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三)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分為共同繼承和單獨繼承。,(四)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了解相關繼承權的放棄能否撤銷方面的知識,能夠使我們更好的處理自己的繼承事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債權產生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債權人的權利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免除債務權,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權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
綜上所述,在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清晰自己的權力和債權產生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承諾放棄繼承書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放棄繼承承諾書是否可以撤銷要看撤銷的時間段在什么時候,寫了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書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撤回,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協議書有效,但需要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后即喪失了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權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放棄繼承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放棄 繼承權 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 但是,放棄繼承權并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 繼承人 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準許。 其條件有二: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 訴訟時效期間 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 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后反悔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后反悔,首先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痉梢罁俊独^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法》將于2023年12月31號失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放棄繼承的公證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這個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一)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聲明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其棄權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二)該公證書能否撤銷的關鍵就轉化為該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同時,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三)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因此,有證據證明繼承人口頭上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其放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繼承人書面承認放棄繼承權,代理人在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代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但要本人口述且要有三個以上的證人作證明并在聲明上簽字或按手印,不需要公證,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識表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聲明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如果當事人已經做好了放棄繼承的公證的,想要撤銷這個放棄的公證,肯定是要盡早趕在遺產分割前進行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處已經放棄繼承了能撤銷
法律主觀:
公證不能撤銷,必須再次辦理公證,上一份公證書才無效?!豆C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范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范圍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一)具有人身屬于的具體人格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二)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三)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四)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五)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