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提供擔保
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需要經過股東和法人的簽字同意。如果擔保行為未經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也未簽字認可,該擔保行為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且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擔保 股東會決議
法律主觀:
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是無效的,因為向公司內的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未經股東會同意的擔保
股東會沒有同意擔保的情況下公司的擔保行為也是有效的,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如果決議對外擔保的話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并沒有規定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意思就是在公司不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就直接對外擔保的話,這樣的擔保行為是無效的。
一、股東會未同意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
股東會未同意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也是有效的,“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屬于公司內部管理性規范,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對外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故上述條款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對外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是有效的。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定機構由章程規定,但只限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對外擔保的限額的決定權賦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過其限制;對內即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定主體只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沒有決定權。
被擔保人對擔保事項的表決權,只有其他股東有該表決權,而且不以人數記票,而是以表決權記票,記票以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為基數,并且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三、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因為公司對外擔保存在一定的風險,為了規避相應風險的發生,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是必須依據公司章程進行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
1、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3、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在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作出的關于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當然,現實生活中如果絕大多數的股東都不同意公司的擔保行為,通常情況下公司也就不會再對外擔保了,因為公司對外擔保畢竟是有風險的,像這么重要的事情,不能完全不尊重各位股東的意見,而且公司章程中應該也有規定公司擔保的最高限額。
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公司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不影響擔保效力。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認定,將會降低交易效率和損害交易安全。以違反股東決議程序而判令合同無效,必將降低交易效率,同時亦給公司動輒以違反股東決議主張合同無效的不誠信行為留下制度缺口,最終危害交易安全,不僅有違商事行為的誠信規則,更有違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第二款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問題
一、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
。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傤~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二、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也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作出相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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