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情形中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以及其他與生育有關的疾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人結婚的,其結婚行為是無效的。
目前我國《婚姻法》只籠統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至于禁止結婚的疾病具體有哪些并沒有作明文規定。根據2002年衛生部發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第二條,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第三、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因此,對于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規定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第二條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哪些屬于無效婚姻,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問題: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請問題:這些其他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的這條規定,是一種概括規定。從司法解釋和實際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后,未經治愈的人不予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進步,許多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愈,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原則性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結晶。
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哪些?
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擴展資料:
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根據所涉及遺傳物質的改變程序,可將遺傳病分為三大類:
1、是染色體病或染色體綜合征,遺傳物質的改變在染色體水平上可見,表現為數目或結構上的改變。由于染色體病累及的基因數目較多,故癥狀通常很嚴重,累及多器官、多系統的畸變和功能改變。
2、是單基因病,目前已經發現6500余種單基因病,主要是指一對等位基因的突變導致的疾病,分別由顯性基因和隱性基因突變所致。所謂顯性基因是指等位基因中只要其中之一發生了突變即可導致疾病的基因。隱性基因是指只有當一對等位基因同時發生了突變才能致病的基因。
3、是多基因病,顧名思義,這類疾病涉及多個基因起作用,與單基因病不同的是這些基因沒有顯性和隱性的關系,每個基因只有微效累加的作用。
因此同樣的病不同的人由于可能涉及的致病基因數目上的不同,其病情嚴重程度、復發風險均可有明顯的不同,且表現出家族聚集現象,如唇裂就有輕有重,有些人同時還伴有腭裂。
值得注意的是多基因病除與遺傳有關外,環境因素影響也相當大,故又稱多因子病。很多常見病如哮喘、唇裂、精神分裂癥、無腦兒、高血壓、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癲癇等均為多基因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結婚條件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擴展資料: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一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如《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作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終要由醫學鑒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 我國《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