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是哪些
監委留置適用條件和程序
具體條件: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被調查人可能逃跑、自殺的;
3、被調查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被調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留置程序:
1、審批。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審批表》和相關證據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后報上一級監察委批準。
2、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并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留置適用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行為,而且是嚴重的,其他的職務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輕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由于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留置條件和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有: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
法律分析:第一,債權已屆滿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適用條件。
第二,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于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于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盤問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留置盤問的適用范圍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于到期不批準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留置盤問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