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遇到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武器(哪些情況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到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分析: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們警察法》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開槍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配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哪些緊急情形時,可以開槍射擊
使用武力分“五級”
《規定》首先依據危險性和表現形式,將常規警情分為五個級別,即:消極抗拒、積極抗拒、徒手攻擊、持械攻擊和致命攻擊。
按照本規定,區別各級警情,民警可以對應和調整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也分為五個級別,即:口頭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淚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同時,《規定》還設置了升級使用高級別武力的調整規則,既有原則性的要求,也充分體現了現場處置的靈活性。
四類警情可用武器
《規定》指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時,必須按照如下程序進行: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身份;在使用催淚警械、警棍和武器前,要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使用武力時,警察要根據不同級別,使用相應武力。
按照《規定》,民警遇有致命攻擊;持械攻擊足以造成重大傷亡;犯罪嫌疑人正攜帶槍支、炸藥、劇毒及其他足以造成重大傷亡的危險物品逃跑;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其所涉嫌或所從事的罪行屬嚴重暴力犯罪,脫逃后將對公共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等4類警情,現場警察可以拔槍,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情況緊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開槍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