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爭議解決方式(合同條款無效的五種情形)
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在合同中可按以下方式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2、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約定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那么對仲裁機構的約定必須是要是具體且唯一的。并且,不能約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約定無效。
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針對后續合同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約定處理方式的合同條款。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是:
1、合同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心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解決合同爭議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由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處理,達成和解;或者由第三方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協商,具體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二)調解,具體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1、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2、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3、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三)仲裁,具體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第一,自愿原則。自愿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糾紛發生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同于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就不能進行調解。,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系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一)訴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一、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借款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如下:
(1)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合同中有約定爭議解決機制的依約定,如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只要該約定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糾紛就只能通過仲裁解決,排除法院管轄。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但有約定法院管轄的,只要相關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就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3)合同中無約定解決機制的,可以至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答指棚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如下:
1、雙方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信清則息;
2、借款的幣種、數額、利率;
3、給付方式、給付期限、還款期限;
4、雙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逗鍵
6、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爭議有如下解決方式:
1、和解。即由合同雙方對爭議內容進行協商處理。
2、調解。即對合同雙方的爭議,共同由第三人或者機構進行調解。
3、仲裁。即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合同爭議提交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訴訟。即合同雙方將爭議起訴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