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行為無效的情形(拍賣行為無效的情形)
股東資格的喪失情形不包括
股東資格的喪失的情形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已經合法轉讓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收購的以及未依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被除名的,或者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等其他情況。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股東喪失股東資格:
(1)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
(3)因違法受到政府出發而被剝奪股權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股東資格的認定一般是會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有認定清楚才能保障到股東的權益和利益,所以,股東資格的認定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因認定有任何的糾紛,那么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一、公司股權確認書怎么寫?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因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極不規范,存在大量的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對此,司法機關及理論界存在相互對立的認識,依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往往得出相互沖突的結論。因此,需要有規范的公司股權確認書,也需要從理論中抽象出一套普遍適用的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準則,以解決股東資格認定難題。一般來說,無論依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股東大體上都應具備七大一般特征:股東簽署公司章程、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依法登記于工商部門、股東持有出資證明書、股東記入股東名冊、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股東是對公司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故公司股權確認書規范地寫明公司相關信息、認股股東的信息以及認股份額并加蓋公章即可。
二、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于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于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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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增資行為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導致增資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有效股東會決議增資行為無效; 2、公司增資擴股未實繳對 股權質押 人造成損害的,增資無效; 3、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增資; 4、侵犯股東優先認繳權對應的增資部分無效; 5、《增資擴股合同》被撤銷后,增資決議相應無效。 《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 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增資發行的股票都有哪些風險?
公司增資是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行為。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公司增資的具體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內容。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公司增資需要注意的問題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公司增資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公司增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公司增資風險的來源主要在稅務和程序方面。
稅務方面的風險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以未分配利潤或者是公積金進行轉增股本的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積金形成的轉增股本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但各地有不同執行方式,傾向性的觀點是認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從程序上來說,風險主要是公司股東必須要召開股東會,研究增資控股,如果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話,可能會提起股東會撤銷的決議的訴訟,有關程序的細節要注意;二是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果在沒有告訴老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告訴與第三人簽訂的入股協議可能會導致無效或者被撤銷。程序方面需要創始人和公司管理層注意,我國法制觀念不夠深入,因此更要注意這些方面面臨的問題,公司股東必須要召開股東會,研究增資控股,如果在召集程序上有一定瑕疵的話,可能會提起股東會撤銷的決議的訴訟,西方有一句話叫程序由于權利。
二、增資擴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出資方面
貨幣資金出資注意事項:
1、開立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
2、各股東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金,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
3、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B以實物、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實物出資注意事項:
1、用于投資的實物為投資人所有,且未做擔保或抵押
2、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4、注冊資本中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其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最多可占到注冊資金的70%)
5、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的須經評估,并提供評估 報告
6、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并于投資后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增資擴股過程中的募股不足:
依照《 公司法 》第86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制作招股 說明書 ;而《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 廣告 等為要約邀請。”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份是要約,承諾權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條進一步規定,招股說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說明”。以此而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預期未募足股份,將失去承諾的權利,投資人有權撤銷所認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必須考慮募股不足問題。解決的辦法之一是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如果出現募股不足,將由現有股東兜底,以增加投資人認購股份的信心,確保增資擴股成功。
(二)轉增比例方面
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轉增比例不可過高。
要留有余地,否則轉增后公司賬面上的業績(主要是利潤率)會受到影響,這對于公司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不僅如此,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的應提未提折舊和應納未納稅收,需要在會計上進行相應的計提和賬務調整。如果轉增比例過高,一旦涉及到較大數額的折舊及納稅調整,驗資時有可能通不過;這樣就需要重新調整增資擴股方案,不僅影響增資擴股的進程,而且有可能對公司信譽產生不良影響。
(三)公司上市方面
以上市為目的進行增資擴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9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2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依照上述規定,以上市為目的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不能發生變更,管理層不能有重大變化,主營業務不能發生重大變化,以免影響公司上市進程。
(四)公積金方面
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公積金種類不同,轉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條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換言之,法定公積金最高轉增比例為75%。
2、以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情形略顯復雜,需要根據公司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作具體分析。現行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在此不作討論。那么存在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仍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不得轉增注冊資本;換言之,公司在將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時,需要扣除不能轉增的準備項目。
另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已經改為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在新會計準則中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其項下僅設置兩個明細科目:資本(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從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的核算內容中可以看出,“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項下的資金屬于準資本性質,可以直接轉增注冊資本;但從新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中看不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哪些項目可以直接轉增資本,哪些項目不能直接轉增資本。
雖然財政部明確規定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公司,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但為穩妥起見,在制定增資擴股方案時,仍然應當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來源于《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不得直接轉增注冊資本的項目(具體項目詳見上文);或者事先咨詢負責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工商部門,以免給驗資或工商變更登記帶來麻煩。
3、以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均未規定任意公積金的轉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積金可以全額轉增注冊資本。
(五)稅收方面
增資擴股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繳稅問題。
一是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應納未納的稅收金額,因為公司很可能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者繳稅日期晚于轉增日期,則在增資擴股時首先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
二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和《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國稅發[1997]198號文同時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很多個人股東未必了解上述規定,所以最好在增資擴股方案中予以說明。
公司增資的方式
增加資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價值、增加出資、發行新股或者債轉股。
1、增加票面價值
增加票面價值,是指公司在不改變原有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股金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積金,應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東新繳納的股款,均可記入每股份中,從而使其票面價值增加。
2、增加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可以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邀請原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資。如果是原有股東認購出資,可以另外繳納股款,也可以將資本公積金或者應分配股利留存轉換為出資。
3、發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發行新股的方式。發行新股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資本需求而發行新的股份。發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東認購。通常情況下,公司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 right)。
4、債轉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數額還可以采取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如果將該種債券轉換成為公司股份,則該負債消滅,公司股本增加。
公司增資的流程
1、開立股東會
股東同意此次公司增資,并出具股東會決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開立驗資賬戶
開立驗資賬戶所需材料: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股東身份證原件、增資股東會決議及驗資戶銀行的各種開戶表格。
3、增資資本進賬詢證
以各個投資人的身份打入相應的投資比例的增資資本,增資資本進賬后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系索取詢證函,交到驗資賬戶銀行領取三單:進賬單、對賬單、詢證函。
4、出具增資驗資報告提交工商
三單領取后帶著增資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關證件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增資驗資報告。增資驗資報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資變更事項,所需材料: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變更登記 申請書 ,股東會決議、章程、增資驗資報告,5個工作日后領取增資后的營業執照。
5、增資驗資戶銷戶轉入基本賬戶
營業執照增資好以后就可以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材料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投資人身份證,首先填好銷戶材料后提交銀行柜臺,然后把增資驗資戶資金轉入公司的基本賬戶內,這樣就可以把驗資戶銷戶了,不至于往后無證據之時,萬般無奈了。
股東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無效;
2、股東會決議扣減股東股份的無效;
3、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經過正規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如果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要滿足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作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經過企業改制、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于根據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派。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增資行為無效的情形
近年來,前有讓王某黯然神傷的萬寶之爭,后有讓董小姐憂心忡忡的格力股權變局,一幕幕現實發生的“中國式合伙人”糾紛使更多人在了解股權的概念的同時,也留下了更多與股權相關的法律問題。今天就郭若飛律師帶領大家學習下“增資行為無效的情形”。當公司擴大經營規模,業務拓寬,或者為了提高公司資信時會選擇增資。公司有權經過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通過增資決議,但股東是否決定增資不屬于股東(大)會的決議范圍。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增資優先認繳權沒有優先權。可能導致增資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有效股東會決議增資行為無效;2、公司增資擴股未實繳對股權質押人造成損害的,增資無效;3、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增資;4、侵犯股東優先認繳權對應的增資部分無效;5、《增資擴股合同》被撤銷后,增資決議相應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代持法人的增資股東代持協議有效嗎、公司法,公司章程顯示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于《公司法》范疇。
關于代持協議的有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公司章程中,一般不能顯示代持協議。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顯示,則達不到隱名股東的隱名效果。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贊并采納。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前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