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是怎樣的(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保險合同上的免責條款到底是否有效?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當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涉及到以下內容時無效: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當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涉及到以下內容時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公司如何抗辯免責條款無效的辯點
[內容提要]合同義務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由履行方來承擔,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屬保險人之義務,所以該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由保險人承擔。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范圍及舉證程序應如何準確、合理的界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問題,是司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幾個方面來進行闡述,以期對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有所助益。[關鍵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一、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將來責任的條款。這種條款通過分解風險,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它對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做出限制,明確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免責條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責任、擴大合同對方的義務或限制對方的權利,從而損害了交易關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為如此,法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較為審慎、嚴格,免責條款受益方須在簽訂合同時提請對方注意并解釋說明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發生免責效力。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我國《保險法》第18條對此更是有明確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顯然,免責條款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保險人違反此義務,該免責條款便會歸于無效。《保險法》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條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險術語,導致投保人在理解時存在一定困難。但是,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負有舉證的責任,應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二、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近幾年公眾的保險意識在不斷增強,但保險業競爭也在迅速加劇,尤其是入世后外國同行將搶灘國內保險市場,給國內保險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在這種大環境下,以往只重規模擴張不重利潤的各保險公司的許多問題日益突現,特別是在業務營銷領域。實踐中,圍繞免責條款大致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1、免責條款用詞用語不明確、含義不清楚,容易導致歧義和誤解。如本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只要存在這種問題,保險公司就面臨著要承擔原本不必承擔的風險和損失的可能。2、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常因未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導致糾紛增加,信譽下降。保險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員外,還有一大批保險代理人。這些保險代理人總體業務素質不高,而流動性卻很強,且常常唯利是圖,難免會違規展業。有時為了說服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往往不主動向客戶提到免責事項。客戶一旦出險,如果屬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引用免責條款拒賠時勢必與客戶的心理期待相去甚遠,造成客戶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訴與訴訟。如果免責條款含義非常明確,則法官很可能會以客戶在投保單上的簽名推定其對免責條款事項已明知而判其敗訴。但最終受害的其實是保險公司自身,因為這樣做會失去信譽、失去客戶。3、在許多案例中,保險公司因難以證明已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而敗訴。由于有些免責條款語義不清。晦澀難懂,有的因技術性。專業性過強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險公司若適用此類條款免責將極易引起糾紛。碰到此類索賠案件對保險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已在客戶投保時向其解釋說明過這些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事實上很難舉證,即使有工作人員證言也會因有利害關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舉證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險代理人流動性大給保險公司舉證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保險公司風險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只重前期展業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費收入不重日后訴訟隱患。手續不規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況,更別談日后訴訟證據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險合同中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的認定標準關于免責條款之具體表現形式,即如何認定一個保險合同條款屬于免責條款的問題,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亦屬于免責條款;有觀點認為,免賠率或者免賠額以及合同約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責的條款應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中有關保險人免責的內容即屬于免責條款。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明確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或“免責條款”或“除外責任”部分的條款,毫無疑問屬于責任免除條款。實踐中爭議較大也是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種形式的保險條款。這類條款本身未被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而是隱含在其他保險條款或者在保單正面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身確實起到了免除保險人部分或全部理賠責任的效果。要確認某一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范疇,關鍵不在于該條款是否有免除責任的內容,而在于這種免除責任的約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況下一般理性人的認知范圍及法律的基本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無須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僅承擔某項責任范圍的條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種契約條款,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訂入保險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它是當事人事先約定或制定的,在責任發生前訂立并于責任發生后才生效的條款。第三,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具有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功能,這是保險免責條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險人已經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裁量標準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保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對保險人而言,對部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在實踐操作層面上還有更多的模糊問題需要解決。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義務的履行形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應具有“顯示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同時,免責條款的字體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體或者采用不同顏色印制,以達到保險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我國現行法對如何把握對于明確說明的內涵未作規定。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的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作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目前通說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審判實踐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復的意見。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都有效嗎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當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涉及到以下內容時無效: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當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涉及到以下內容時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
法律分析:1、壽險的責任免除條款。壽險是指以人的生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大同小異,比如屬于道德風險范疇的部分,如故意傷害以及犯罪行為等導致的保險事故肯定是不賠付的;不能與法律精神相違背,2年內自殺不予賠付,是整個保險市場約定俗成的準則,主要是防范投保人逆選擇。對于吸毒和酒駕,國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險公司當然也不會進行賠付了。戰爭、暴亂以及核爆炸等導致的死亡情況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內。2、健康險的責任免責條款。重疾險的免責條款,一部分的責任免除與壽險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重疾險特有的責任免責,如“遺傳性疾病/先天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賠付的。3、意外險的責任免責條款。意外險對人的健康狀況沒有限制,但對于投保人所從事的職業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業、都不在意外險的保障范圍內。因疾病以及人為因素等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險的賠付責任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免責條款是什么?
買保險時,即是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項保險合約,保險合同里面就寫明了保險保障什么內容、也標明了哪些情況不保,所以大家購置保險一定要詳細分析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這一項,會直接影響著大家后續的賠付。
下面,學姐就跟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免責條款的事項。
除此之外,保險合同還有很多注意事項,大家也要多多了解:
《教你辨別保險合同那些坑!》
一、保險的免責條款是什么?
免責條款其實說的就是出險后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情況的條款。通俗來說,若是說出現了免責條款里面的狀況,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拒賠的。
免責條款可以簡單解釋為,保險公司不會承擔什么保險責任,不會保障什么。
通常而言,保險免責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顯性免責和隱性免責。
1、顯性免責
一般在保險合同內,都直接有一段或者一頁寫上“免責條款”或“責任免除”,字哪些情況免責就在合同里面跟被保人講清楚。
2、隱性免責
隱性免責非常隱蔽和低調,散落在合同不同地方,不仔細看有時還挺難發現,就比如特別約定、病種定義、免賠額等。
二、保險的免責條款要注意什么?
保險公司之所以設立免責條款,第一的原因是為使得風險可控,二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
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而言,保險公司就不對此負責。
不同的險種的保險免責條款也不同。所以我們買保險前需要關注和理解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
仔細注意了!免責條款的設定是不統一的,所以大家在買保險時,可能會驚訝地發現同樣的一些保險事故在這款產品是不予保障的,但是在其他產品中卻設置了相應的保障。
大家在考慮的時候,千萬要注意一下,若正常的保障內容卻被包含在免責條款里,那么我們就需要好好斟酌一下,然后再決定還要不要入手這款產品了。
此外,一般條件下,設置的免責條款越少,那么獲得理賠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免責條款越少就越不容易吃虧。
下面文章里,也有對不同險種的免責條款進行詳細分析,大家可以再看看:
《保險的免責條款是什么,要怎么看?不懂可是要吃大虧的!》
三、保險怎么買?
我們從上面的免責條款這一項就可以看出,保險的購買其實是一件有難度的事,那么保險究竟應該怎樣買入呢?接著學姐就以重疾險為例,帶大家了解下買保險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1、適合人群
重疾險最關鍵的效用是在被保人被診斷出合同約定的疾病并且達到理賠條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按照約定一次性給付保險金,朋友們可以拿這筆保險金用來支付醫療費、當作接下來生活費、彌補收入損失等。
事實上,幾乎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會罹患重疾,很多重疾在治療時又需要很大一筆錢,這樣一來很需要配置重疾險將患病時的經濟風險減小。
2、保額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治療費用都很高,想要買重疾險之后能夠在生病時拿到充足的賠償金,這樣的話我們就要把保額做得高一些,這樣才能更有效的將患病時的經濟風險轉移掉。
學姐給大家一個建議,保額最好不要在30萬以下,原因是時不時可以看到的重大疾病譬如癌癥的治療花費,至少就要花掉30萬,具備30萬保額,就可以很好地彌補經濟損失,究竟配備多少保額,應該基于當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家庭的經濟條件。
3、保障內容
配備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是我們要好好地關注的內容里面的一個,銀保監會規定重疾險必定包含了28種重大疾病的保障,關于這點市面上在售的重疾險產品都有能力做到。
我們需要關注的一點是,優秀的重疾險,盡量覆蓋28種重疾對應的高發輕癥、中癥保障,因此被保人的保障才比較豐富,也能提高獲賠概率。
4、保障期限
重疾險保障期限分為兩種,即定期和終身,最好在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的情況下,優先選擇保終身的,往后余生都有保障。
如若實在是經濟緊張,那不妨去選擇其他相對好一點的,去選能夠將我們人生中重要階段包含在內的定期期限。
5、單次賠付和多次賠付
興許有些小伙伴發覺,重疾險分為兩種——單次賠付和多次賠付。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多次賠付型重疾險產品確實能給被保人提供更多層次的保障,但有些多次賠付的重疾險價格可能會比單次賠付的貴一些,因此小伙伴們千萬不可以盲目地認為選擇那種提供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就百分百劃算,還是得根據具體產品做具體分析。
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學姐已經幫大家從市面上篩選出十款優質的重疾險,有需要可直接從中挑選一款:
《十大值得買的熱門重疾險大盤點!》
四、買保險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以上是關于免責條款和選購重疾險時的注意事項,或許大家已經知道了保險了。
然而有一點需要大家重點留意一下,不論配置什么類型的保險,買保險應該詳細地閱讀條款,了解保險的保障內容、理賠條件、免責條款等,如若不進一步理解條款,投保后也不認真查看合同,如果發生理賠糾紛,吃虧的估計是我們自己。
五、保險要去哪買?
就通過哪里可以買到保險而言,這方法可就多了,一般有線下、線上兩種方式:
1、線下投保
往往我們可以在保險公司實體運營網點、銀行進行保險選購,再者可以借助保險代理人買保險,大部分保險公司都配備了線下保險代理人,可以經過他們投保。
2、線上投保
伴隨互聯網逐漸的發展,帶來了便利的生活,如今也能通過線上的方式進行投保,往往我們能在保險公司的官網、APP、保險商城上,或是網上第三方平臺譬如支付寶、微信等,也可以買到保險產品,部分第三方保險咨詢平臺不但販賣保險,而且可以提供給客戶周到的咨詢、理賠等服務。
【寫在最后】
我是【學霸說保險】,專注于客觀、專業、中立的保險測評;
如果上面的內容還沒有解決你的問題,還可以來公眾號【學霸說保險】咨詢我;
我會以多年來為10W+家庭配置保險的經驗,給你最專業的建議。
公眾號:【學霸說保險】花更少的錢,買對的保險!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效力怎么認定
要求必須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還須主動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該說明義務不以投保人的詢問或要求為前提,而是保險人應強制履行的義務。同時,對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公司使用的交強險免責條款有效嗎
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及交付保險憑證。
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倘若車主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已接受,故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公司沒有向何某簽發保險單及交付相關保險憑證致使何某無從得知其投保的保險種類和投保期限,從而導致交強險脫保。
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責條款告知義務。
根據保險責任約定,即“保險公司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于免責條款,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必須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否則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作出解釋:“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可見,法律對于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當嚴苛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責告知義務。
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不可交叉。
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是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獲得及時有效經濟賠償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可視為交強險的補充。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故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責”的。
因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也未就免責事由和條款盡告知義務,故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需視情況而定:1、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有效;2、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一、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需視情況而定:
(1)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民法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有效;
(2)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保險合同條款不合理的解決方法是什么
保險合同條款不合理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同存異,自行解決糾紛;
2、仲裁。合同雙方對某一時間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做出裁決;
3、訴訟。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