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者一般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范: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
員工的曠工天數達到公司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的,公司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者累計曠工十五天的,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者累計曠工十五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曠工是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公司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糾正。如果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累計曠工十五天,這表明員工沒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定,且嚴重影響到了公司的正常運營和員工團隊的穩定性。因此,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以維護公司的利益和權益。
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和管理,保證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行為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標準。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對其他員工的警示和教育,以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譽。
當然,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公司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告知員工并給予一定的解釋和說明,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員工曠工的處理方法
員工曠工的處理辦法是:如果情節不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定制度給予勞動者罰款或者警告等處罰;如果曠工的情節嚴重,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該員工。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曠工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如下: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曠工多少天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三天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以及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連續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曠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曠工屬于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情形,具體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被辭退不能拿補償。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請假,擅自曠工的話,被用人單位辭退的,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到補償金的。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是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幾天就會解除勞務合同
一般是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天就會解除勞務合同,具體如下:
1、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一、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1、曠工3天以上一般算自動離職,但是公司章程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的等同于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系;
2、國家規定是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反紀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