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職業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工傷認定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要支付職工殘疾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要依職工具體傷殘情況支付賠償金額。我國法律規定傷殘一共分為十個等級,一級最嚴重,十級最輕微,賠償范圍和金額的標準也隨之遞減。具體規定參考以下法律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或者工傷職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辭退工傷職工。
拓展資料:工傷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具有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等情形的,則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被單位違法解約的,則單位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如果是公司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要看解除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支付雙倍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有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為: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員工離職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具有以下職業病相關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辭退職業病員工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此,用人單位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職業病員工的工傷待遇
患職業病被辭退,除了能獲得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之外,還應該享受到一般的工傷待遇,具體如下: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屬于工傷的一種情況,員工在身患職業病期間是不能被辭退的,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辭退該員工,就需要根據上文所提到的標準支付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業病辭退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職業病辭退賠償標準如下: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現在發現是腎衰竭,出院后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么辦
醫療期滿,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三)項規定,職工腎衰竭不能工作,醫療期未滿,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職工工作年限確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業病網 患有職業病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做適當的工齡賠償金及醫療費嗎
1、患有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等內容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具體需要看構成的傷殘等級,主張除上述的賠償之外還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