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幾天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多少天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提前三十天。法律規定,正式員工辭職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在三十天期滿之后,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在在試用期的,則提前三天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么?
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且在崗30天。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有關問題的復函上明確: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勞動合同的,導致的后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未成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手續。如離職前未在崗,用人單位仍可依據 企業規章制度 及勞動法規定,以你連續曠工為由,與你 解除勞動關系 。應保留曾經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就要以證據來支撐你的主張。因此,建議員工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遞交辭職報告,并在專遞或掛號信上寫明文件名稱,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提示欄目上寫上法定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比如拖欠工資、克扣加班費、沒有繳納社保等。考慮自己 提前解除合同 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及金額。勞動者不論是否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提前解除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損失: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 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該提前幾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試用期 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 解除勞動合同 ,轉正之后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多少日
法律分析:
在我國的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中,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且用人單位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衍生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