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會移交緝私局
海關緝私局辦理的刑事案件
1、走私犯罪案件。例如: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武裝掩護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案件;
2、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一、海關緝私局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1、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緝私部門管轄《刑法》第151、152、153、154、155條和第347條規定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和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3、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4、武裝掩護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案件。
二、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誰執行?
取保候審一般有偵查機關執行,一般是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海關移交緝私標準
法律分析:對海關其他業務部門查獲移交的以下案件,緝私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立案調查,但緝私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在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案件涉嫌并已達到涉嫌犯罪的數量或偷逃稅款標準的,無須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緝私部門刑事偵查機構查辦:旅檢渠道查獲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經查當事人屬公歷年度內首次出入境且無主觀故意的旅客,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2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屬正常出入境的旅客,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經查當事人屬短期內多次往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緝私局沒收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除非你走私和運毒品,其他的話一般沒事,自己用的東西交稅就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緝私局抓人的標準
法律分析:緝私局抓人的標準:旅檢渠道查獲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經查當事人屬公歷年度內首次出入境且無走私主觀故意的旅客,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2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屬正常出入境的旅客,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運輸、攜帶物品進出境,經查當事人屬短期內多次往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4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稽查多少金額要移交緝私
法律分析:如果海關在稽查中發現有走私嫌疑,可以直接移送緝私局,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辦。如果稽查結論是違規,按現行的做法是移交給緝私局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海關稽查多少金額要移交緝私
法律分析:每個口岸移交到緝私的標準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發區來說,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緝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萬或5萬為標準,貨值超過定額就會交到緝私局處理。但只是個違規案件,不會處理的特別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海關是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海關緝私局是行使刑事執法職權的機關,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執法主體。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的緝私局是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這一機構是海關總署內設機構;但是此公安機構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并不隸屬于各地海關(含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大家好我因為郵寄了20部半成品手機東西被海關扣押!現在咨詢說是東西在緝私局!
根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因此你的行為構成走私行為。
第九條 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所以處罰很簡單,沒收貨物(當然不會返還)并處稅額三倍以下(一般無特別情節的話在一倍到兩倍間)罰款。請查稅率表確定稅款金額。
哪些情形屬于海關緝私局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海關是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海關緝私局是行使刑事執法職權的機關,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執法主體。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的緝私局是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這一機構是海關總署內設機構;但是此公安機構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并不隸屬于各地海關(含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移交緝私局的貨物通常都是海關認定有問題的,光手續上齊全是不夠的,一旦貨物發現有問題就要對貨物所有人進行依法審核了,或者逮捕。
海關什么情況下移交緝私及緝私的處罰程度?
一、每個口岸移交到緝私的標準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發區來說,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緝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萬或5萬為標準,貨值超過定額就會交到緝私局處理。但只是個違規案件,不會處理的特別嚴重。
如無主觀故意,按十五條(一)來處罰,可以警告,也可以處一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如果之前沒有被行政處罰過,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處罰。再往重罰的話需要加上五十三條的某一項,否則應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處罰依據。
移交緝私局的貨物通常都是海關認定有問題的,光手續上齊全是不夠的,一旦貨物發現有問題就要對貨物所有人進行依法審核了,或者逮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海關是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海關緝私局是行使刑事執法職權的機關,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執法主體。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的緝私局是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這一機構是海關總署內設機構;但是此公安機構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并不隸屬于各地海關(含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移交緝私局的貨物通常都是海關認定有問題的,光手續上齊全是不夠的,一旦貨物發現有問題就要對貨物所有人進行依法審核了,或者逮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