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執行通知書可以執行嗎(沒有收到執行通知書就被執行)
未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能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未收到去院強制執行通知書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央、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展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通知書未送達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可以。強制執行通知書需要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沒收到執行通知書就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執行通知書并不是強制執行。執行通知書的意思就是告訴被執行人,該案件對方當事人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的話,法院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另外,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應當按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車輛、房屋、股票、基金等財產;罰款、拘留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沒有收到執行通知書
法律主觀:
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后,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取采強制措施執行。
法律客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沒通知就被執行了
法律分析:法院在不通知被執行人的請況下是不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之前必須下執行通知書,只有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時才可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院未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執行嗎
法院未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執行。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定要執行的,不執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確定其在本案執行中的協助義務。而強制執行通知書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有履行義務的人。有關單位、個人、組織,在人民法院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以后,有關單位、個人、組織必須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對其進行拘留、罰款,甚至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要求協助義務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法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法院裁定書沒有送達能執行嗎
1、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強制執行的裁定書,沒有送達可以執行,法院只行告知義務;其他的按理講要先送達再執行。
2、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裁定書首先要送達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也就是說,法院依法應該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提出異議,這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