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被保證人是什么意思(票據被保證人是什么意思啊)
被保證人是出票人還是付款人
被保證人是出票人。
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被保證人,這是指票據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票據債務人一旦由他人為其提供保證,其在保證關系中就被稱為被保證人。
對匯票保證可以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1、全部保證與部分保證,對票據金額的全部進行的保證為全部保證,僅對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所進行的保證為部分保證,我國票據法不承認部分保證;
2、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指一人所為的保證,共同保證,指二人以上共同進行的保證;
3、正式保證與略式保證,前者是指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后者是指不記載保證文句,僅有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在我國記載“保證”文句是絕對記載事項,因此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略式保證的效力;
4、單純保證與不單純保證,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保證,后者指附加一定條件的保證,我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币虼嗽谖覈挥袉渭儽WC,即使保證人附有條件,也視為未記載,按照單純保證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如果沒有記載誰是被保證人的,那么就根據匯票是不是已經承兌來確定被保證人,已經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銀行,沒有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出票人。
【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五條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匯票被保證人是誰
被保人是指匯票的債務人。
沒有記載誰是被保證人的,那么就根據匯票是不是已經承兌來確定被保證人。已經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銀行,沒有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出票人。
票據保證人的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說,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并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于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于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谶@一點,也可以說,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范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盡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并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后的同位性。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記載誰是被保證人的。那么就根據匯票是不是已經承兌來確定被保證人。已經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銀行,沒有承兌的,被保證人就是出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六條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被保證人是什么意思
一、被保證人是什么意思
1、 被保證人,這是指票據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票據債務人一旦由他人為其提供保證,其在保證關系中就被稱為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取保候審被保證人義務是什么
取保候審被保證人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7、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8、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9、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什么是票據保證人
票據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票據保證人的責任及性質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同時還規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從上述規定來看,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說,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并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于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于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谶@一點,也可以說,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范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盡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并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后的同位性。
票據保證人的抗辯權
票據保證人作為票據義務人,同其他票據義務人一樣,也享有相應的抗辯權;同時,在一定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證人的抗辯權。
一、票據保證人的對物抗辯權,即因票據自身原因發生的抗辯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票據保證得因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在匯票記載事項上的欠缺而無效,這是票據保證人的一項最重要的對物抗辯權。此外,因票據記載不完備而發生的各種對物抗辯權,在其他票據債務人得以主張時,票據保證人亦均得以主張。例如,在票據上記載票據金額已經付訖,或者票據金額記載不一致時,票據保證人可以主張票據自身無效,從而拒絕履行票據保證債務。
二、票據保證人的時效抗辯權
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既然是獨立于被保證債務的一種獨立的債務,那么,就應該有自己的獨立的消滅時效。但在票據法的時效規定中,僅有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定,并無對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定。筆者認為,從票據保證債務自身來看,具有與被保證債務同一的性質,因此可以認為,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出票人、承兌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而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背書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司法實踐中,在票據保證債務的時效上可能出現如下三種情況:
(一)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均未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在這種情況下,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同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此時票據保證人當然得主張票據債務得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
商業匯票中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被保證人指誰
被保證人指匯票的債務人。根據保證對象的不同,被保證人各有不同。為出票人保證的,出票人為被保證人。為承兌人保證的,承兌人為被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背書人為被保證人。
如果保證人沒有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47條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指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票據的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是什么意思
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被保證人,這是指票據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后才有效。
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被保證人指的是同一個么?
1.出票人。出票人是開立匯票、簽字和交付匯票的人。在承兌前是主債 務人,承兌后是從債務人。他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匯票承兌 和付款,并保證如果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他將償付票款給持票人或被迫 付款的任何背書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匯票之人,又稱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
的人。他在匯票上簽名之前,不是匯票債務人,不承擔匯票一定付款的責任。 遠期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和簽名后,他就成為承兌人,這時承兌人為匯票的主 債務人,負有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責任,收款人或待票人可向其行使付款 請求權。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匯票主債權人,他所持有的匯票,
可憑票取款,也可背書轉讓他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背書人。背書人是指收款人不擬憑票取款,而以背書交付的方法,轉 讓匯票,賣給他人。收款人背書后成為第一背書人,以后匯票繼續轉讓,還 有第二、第三?背書人。背書人是匯票的債務人,對于匯票,擔保承兌及 付款,萬一匯票遭拒付,他就保證償還票款。
5.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是匯票背書給其他的人,即接受背書的人。當他
受讓匯票如再轉讓時,他就成為另一個背書人。如果他不轉讓,則將持有匯 票,他就成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債權人,具有付款請求權 和追索權。最后被背書人必須是持票人。
6.持票人。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或來人,正在持有匯票者。
7.參加承兌人。當票據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由一個第 三者參加承兌匯票,簽名于上,他就成為參加承兌人,也是匯票的債務人。
8.保證人。保證人是由一個第三者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 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經過保證簽字的人就是保證人,他與被保證人同責, 負與被保證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書人或承兌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