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起訴離婚怎么判(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
1993年事實婚姻要離婚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于 事實婚姻 關系下的當事人想要 離婚 ,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先去民政局 補辦結婚證 ,最好提供何時開始 同居 生活的相關 證據 ,比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然后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 協議離婚 手續。 第二種,直接去 法院起訴離婚 ,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于婚內的 共同財產 ,并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 婚姻登記 ,補辦以后,按離婚案件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 結婚 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 非法同居 關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法律主觀:
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構成事實婚姻要件的,可以訴訟離婚。1994年2月1日后構成事實婚姻要件的,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因此不需要離婚,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解除(案例解析)
我國目前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法律概念,但針對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實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事實婚姻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了明確的劃分,那么事實婚姻如何認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同居算事實婚姻嗎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就算兩個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輩子,孩子生了三四個,也不屬于夫妻關系,死后也不能夠相互繼承。
【案例】
李三(男)和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學,畢業后都離開家鄉外出打工,機緣巧合下他們在杭州相遇,很快開始戀愛,2000年10月,兩人回老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于婚后生育兩子。
之后,李三繼續外出打工,馬四則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兩人始終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聚少離多,李三于2011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因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夫妻關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確告知李三應按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訴訟。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馬四的確屬于同居關系,不能定為事實婚姻。
根據司法解釋,無論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作為同居關系,所以李三按離婚起訴,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就是符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條件,應該去補辦結婚登記。如果沒有補辦,只能算同居關系,目前單純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因財產問題、債務問題、撫養權問題等產生糾紛,也可以起訴至法院,按照同居關系請求法院給予解決。
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變化,同居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有了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對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都是一種保護,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
三、事實婚姻該如何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你是否已經對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實婚姻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對于雙方來講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事實婚姻怎么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如果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關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起訴之前應當準備事實婚姻相關的證明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起訴離婚能判決不準離婚嗎?
如果夫妻兩個人訴訟離婚的時候,法院以為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判決離婚是不予支持的。法院判決離婚主要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法院如果以為他們夫妻感情的確徹底破裂的,即使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也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法院怎么處理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法院怎么判?
在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解除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需要注意的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長期一起生活應當屬于事實婚姻,所以法院應該按照離婚處理。但是,由于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不管在一起多久,只要的登記就不是夫妻,所以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會判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像離婚訴訟中那樣,調解當事人重歸于好。如果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存在爭議的,法院會一并判決。總之,事實婚姻并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法院不會按照離婚辦理。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的,法院則會像處理離婚官司中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一樣予以處理。
事實離婚是什么意思
法律客觀: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要有怎樣的條件?離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離婚訴訟和離婚調解?下文做了詳細的介紹。有事實離婚嗎我國《婚姻法》沒有“事實離婚”的規定。法律上承認事實婚姻,但不承認事實離婚。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出臺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事實婚姻。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一種是協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訴。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判斷。不存在事實離婚、自動離婚之說。離婚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下列情況也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所以,當事人要明確,并沒有事實離婚的說法,要想離婚,一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否則,怎么主張事實離婚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離婚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概念: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原因: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①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②離婚的法律特征:A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愿。B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C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后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由法院批準。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A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Ⅰ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Ⅱ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于結婚之后,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于結婚之時。Ⅲ離婚于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Ⅳ離婚之訴僅限于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B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Ⅰ別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Ⅱ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后雙方無此法律義務。Ⅲ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后此義務完全消滅。Ⅳ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后則無此權利。中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⑤離婚的分類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如果已經補辦結婚登記,離婚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離婚;若沒有補辦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想要離婚,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第七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