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都能解決什么問題(勞動仲裁都管什么)
勞動仲裁主要負責處理什么問題
法律主觀:
1.應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身份,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4)申請日期。 2.應在申訴期限提出。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后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縣、市、市轄區 仲裁委員會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請仲裁。 4.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仲裁都可以索賠什么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的賠償有:
1、拖欠的工資和提成;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勞動關系,還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匯總24個勞動仲裁的問題,幫你正確處理勞動糾紛
常有人向律師咨詢勞動仲裁的問題:
為什么有些問題勞動仲裁不處理?
勞動爭議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處理一個勞動爭議要多長時間?
他是申請人,為什么要我來舉證?
勞動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怎么寫?
問題太多了,大部分是一些基礎性、流程性的問題,重復回答效率很低,律師為大家總結了勞動仲裁的24個重要問題,快問快答,簡單明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2、哪些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法條鏈接】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3、勞動爭議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申請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提起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
4、勞動爭議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5、用人單位有哪些舉證責任?
(1)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2)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
(3)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4)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舉證;
(5)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所處的工作崗位的一般加班情況舉證;
(6)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7)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8)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9)用人單位應就各種實際已發生的工傷賠償支付事實舉證;
(10)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6、哪些勞動爭議事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7、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哪些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8、勞動爭議向哪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9、勞動爭議向哪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第九條
10、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11、如何確定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起算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3)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法條鏈接】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12、仲裁時效什么情形下中斷?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13、仲裁時效什么情形下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14、勞動仲裁申請書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15、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怎么辦?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16、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怎么辦?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17、申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不到庭怎么辦?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18、被申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不到庭怎么辦?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19、勞動仲裁的處理時限多長?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20、哪些事項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21、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怎么辦?
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22、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23、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怎么辦?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24、對發生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不履行的,怎么辦?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哪些服務
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2、受理勞動爭議案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干什么的呢?它的職責有哪些呢?我正理了一篇文章講述勞動爭議委員會的職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六類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作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勞動爭議的時效延長。現行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立法時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得到盡快的維護,所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提出仲裁申請,超過這一時效當事人即被視作放棄權利。而在勞動法實施后,不少用人單位想方設法拖延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后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找各種借口把60日的時效拖過,然后再拒絕承擔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這種情況,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為勞動者維護權益確定了足夠的時間。
(2)合理確定了勞動關系雙方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后果。
(3)勞動者可以依據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由于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都是與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聯系在一起的,如果這幾個方面的費用得不到保證,就會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發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此達成調解協議、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實際上說明用人單位已經作出了相應的承諾,認可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其不履行簽訂的調解協議書時,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為勞動者保護權益多提供了一條維權渠道。
(4)對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對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決。之所以規定先行裁決的程序,是考慮到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集中于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經濟補償和賠償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本來用人單位就已經拖欠或克扣了勞動者幾個月的工資,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沒有著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進行,勞動者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拿到工資。實際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僅故意拖欠和克扣勞動者的工資,還故意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之后又提起上訴,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個別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規定先行裁決程序,對涉及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事項先行作出裁決,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
(5)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個亮點。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勞動關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進一步規定。
勞動仲裁都可以申請哪些賠償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的賠償:1、補繳社保。2、補發工資。3、2倍于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可以請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提成。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要求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少繳納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會責令公司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裁員賠償和勞動仲裁的一些問題
1.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經營問題是可以裁員。用人單位也可以代扣勞動者的保險金和個人所得稅,但不得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2.看你仲裁哪一方面了,如果是保險金和個人所得稅問題,應該是沒什么戲。
3.如果是裁員問題,有關機關調查用人單位確實有經濟方面的困難,那也沒戲。
4.如果是仲裁用人單位威脅或強迫勞動者簽訂相關勞動合同,那本身這合同是違法的,當然就是無效合同了。能成功,如果到時候用人單位不執行仲裁結果,你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仲裁的訴訟。而且你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仲裁。對單位拖欠的工資也可以申請仲裁。
5.至于具體的賠償計算,如果我連這都背了,我司法考試早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