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存款轉移法院能否查到(離婚存款轉移查幾個月)
對方轉移財產法院能查到嗎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是不會的,但是如果在 離婚訴訟 階段以及關系到經濟刑事案件時會進行審查。由于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于商業(yè)秘密或為當事人、 代理 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 房屋產權證 、汽車登記、 股權變更 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 離婚 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打離婚官司可以查到財產轉移嗎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打離婚官司可以查到財產轉移,當事人要調查婚內財產的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調查,如果發(fā)現(xiàn)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離婚可以查到對方轉移的財產嗎
法律主觀:
夫妻 離婚 打 離婚官司 是能夠查到財產進行了轉移的情況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債務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法院會不會查個人存款
法律主觀:
看具體情況定。法院是不會主動查夫妻一方的財產的,除非夫妻雙方就是否 離婚 或者財產的分割、 債務 的分擔、子女的 撫養(yǎng) 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法院才可以進行查詢。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 律師 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 》
離婚財產轉移存款能查出來嗎?
法律分析:離婚轉移存款當然是能夠查得出來的,如果訴訟需要,可以申請法院查詢。
夫妻在離婚時如果想通過銀行查對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號或者對方開戶的銀行支行,律師建議,一旦進入了離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離婚打算,對方很有可能提前轉移財產。等對方轉移財產之后,再想要對方的存款就比較困難了。
銀行一般只向司法機關提供儲戶信息,所以如果通過律師調查也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來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要在知道帳號或開戶的銀行支行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號或者對方開戶的銀行營業(yè)點。對此,離婚當事人一定有充分的準備,否則會使得調查工作很難進行。
目前,調查他人的銀行存款,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銀行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則只能由法院向銀行取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