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被侮辱構成侮辱罪嗎
女人出軌后被羞辱死亡丈夫負法律責任嗎?
一,被社會上的人羞辱死亡,和丈夫沒有任何關系;
二,女人出軌,自已的老公不能忍受天天羞辱她導致死亡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三,《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一,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第二,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3,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5,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
6,如果女人出軌,自已的老公不能忍受羞辱她導致死亡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
7,出軌屬背叛婚姻的行為,為社會道德所不恥。
【貴港律師】
沒結婚出軌被對方威脅,辱罵犯法嗎
出軌了被對方威脅,報警會管嗎?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而定。雙方發生沖突時會出現以言語來威脅恐嚇對方的行為,更有嚴重者會實施具體行為來干擾到對方正常生活,那這種行為下感到人身受到威脅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如果一個人發現一個女生出軌了,以此來威脅她,要她和他搞曖昧,這犯法嗎?
當然是犯法了,不光是犯法,還很無恥,喪失了人類最基本的道德觀,如果你是這名男生,還希望你馬上停止你的行為,做一個正常的人,如果你是這個女生,請你不要多想,馬上去報警,你想這樣遮丑就會越陷越深,最后難以自拔。
出軌被對方威脅糾纏怎么辦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威脅糾纏存在威脅恐嚇情況,可以直接拿著相關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于公民舉報、報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