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戶口可繼承宅基地嗎
戶口不在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可以轉讓給子女嗎
法律主觀:
戶口不在農村的情況下,對于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土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的財產,但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宅基地父母死亡.子女沒有村民戶口能繼承嗎
法律主觀:
1、有的,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 在房屋存續(xù)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zhèn)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 宅基地使用權 應當交還農業(yè) 集體經濟組織 。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 房屋繼承人 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 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 法定繼承人以外 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戶口不在農村的情形,是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產的,但是不能繼承宅基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所以其是不能繼承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戶口不在農村的,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法律依據(jù):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
六、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zhèn)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明確規(guī)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村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非農村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而農村有其使用權,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guī)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是農村戶口的人如果符合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條件,依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如果在繼承上產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積極的維權。關于不是農村戶口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條件跟要求。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過戶流程有那些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qū)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需要公證嗎
1、要區(qū)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jù)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yǎng)子女的情況很多,以后要按收養(yǎng)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收養(yǎng)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yǎng)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yǎng)關系成立。在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yǎng)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xiàn)狀照片等。依據(jù)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guī)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xù),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現(xiàn)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fā)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
(1)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非農業(yè)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嗎
非農業(yè)戶口不可以繼承宅基地,村民只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而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既不能進行買賣也不能被繼承,只能在村內集體進行流轉。在依法獲得批準后,會發(fā)放合法使用證件。
農村宅基地,城市戶口的子女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fā)放證件。
因為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可以按規(guī)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建屋。但是,宅基地不屬于村民私有財產,它不能作為遺產被子女繼承。作為非農戶口,就更不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了。
如果城鎮(zhèn)戶口的子女想要繼承的這塊農村宅基地僅僅只是一塊宅基地,地上并無任何建筑,那么他們不但不能繼承,而且這塊宅基地還會被村里合法收回。
房屋可以繼承,首先,不論是擁有農村戶口,還是擁有城市戶口,公民都依法享有繼承權。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于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繼承人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遺產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以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法定繼承,即按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進行繼承。法律直接規(guī)定了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在法定繼承中,繼承程序由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但也會因被繼承人的遺囑、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而有所改變。
遺囑繼承,即按照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有效遺囑來確定繼承人、遺產范圍、繼承份額的繼承方式。遺囑制度是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
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按照個人意愿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集體或者是國家。
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通常出現(xiàn)在老人無人贍養(yǎng)的情況下,即被繼承人與扶養(yǎng)人之間訂立協(xié)議,約定由扶養(yǎng)人履行被繼承人的扶養(yǎng)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在其亡故后歸扶養(yǎng)人所有。
當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時候,如果遺囑內容相互抵觸,那么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這樣可以保障遺囑的自愿性,尊重被繼承人最后的真實意愿。
遺產作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遺產都是能夠被繼承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所以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在繼承遺產時,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那么就按遺囑所規(guī)定地來繼承,不涉及順序問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有一定的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xiàn)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huán)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