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什么病不能離婚(一方有病,一方要離婚的怎么判)
一方有什么病不能離婚
法律主觀:
不管對方有什么病都能離婚。夫妻一方患病不是禁止二人離婚的理由。法律規定,只有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無正當理由不能跟女方離婚,或是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的不能與其離婚,但是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以只要夫妻不是上述情況,不管患什么疾病都可以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一方有什么病不能離婚
法律分析:無論對方存在什么樣的重大疾病,只要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都可以提出離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哪些重大疾病不能離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當一方有嚴重的精神病、癱瘓等疾病,在沒有找到妥善監護人情況下,法院才不會判決夫妻離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中規定一方有哪幾種疾病的不能離婚
《婚姻法》沒有規定患什么疾病不能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登記條例》
哪幾種病不能離婚
《婚姻法》并沒有規定哪些病不能離婚,對于不得離婚的情況,《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
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