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階段能否財產保全(勞動仲裁階段的財產保全)
勞動仲裁能否申請保全財產
勞動者在仲裁階段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保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其他。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勞動仲裁申請者可以申請保全嗎
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勞動仲裁可以保全嗎
法律主觀:
一、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不可以,根據國家以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對于勞動仲裁案件,勞動者只有在進入訴訟階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均沒有法律依據。但員工可以在勞動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二、請求勞動裁定的流程勞動裁定自請求至結案,規則45天內完結,最多延伸15天。(一)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定,應當提交書面裁定請求書,并依照被請求人數提交副本。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名字、性別、年齡、作業單位和居處;用人單位的名稱、居處和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負責人的名字、職務;2、裁定請求和所依據的現實、理由;3、依據和依據來歷、證人名字和居處;4、請求裁定的日期。(二)裁定受理:裁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定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許不予受理的決議。裁定委員會決議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述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決議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三)開庭審理:裁定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書面通知兩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許未經裁定庭贊同半途退庭的,對請求人依照撤訴自理,對被請求人能夠做缺席判決。(四)裁定調停:裁定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停,在查明現實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兩邊自愿達到協議。調停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依據協議內容制造調停書,調停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停未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及時判決。(五)裁定判決:裁定庭判決勞動爭議案子,應當自勞動裁定委員會受理裁定請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情雜亂需求延期的,經同意能夠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決后應當制造裁定書送達兩邊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即發作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解釋》第19條的規定,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復、仲裁委員會之間委托調查、進行鑒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后合并計算。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勞動仲裁不能申請財產保全,而勞動訴訟能申請財產保全。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市需要設立仲裁委員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仲裁委員會相互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各自獨立仲裁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各自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仲裁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嗎
仲裁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勞動仲裁的立案標準:
1、勞動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條件等方面的爭議;
2、社會保險爭議: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因社會保險關系的認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等方面的爭議;
3、勞動標準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爭議;
4、職業傷害賠償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病、工傷等方面的賠償爭議;
5、其他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勞動仲裁申請流程和具體操作細節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流程和操作應根據當地政策規定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要求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可以保全財產嗎
勞動仲裁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勞動者在提起勞動爭議時,如果發現有危害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
一、資產保全措施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一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圍限于請求的范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3、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
二、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保全財產的線索
1、財產為機動車的,應提供機動車牌號、車輛管理機關;
2、財產為房地產的,應提供房地產處所及權利人姓名(名稱),并提供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地產登記材料;
3、財產為個人銀行存款的,應提供開戶銀行名稱、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帳號;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1、當事人以現金擔保的,應按財產保全標的額的30%交納保證金;
2、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供價值相當于保全標的額5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凍結被申請人股票帳戶或資金帳戶、期貨合約等具有高風險性資產的,應當提供價值相當于保全標的額8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
3、當事人以信譽保證的,應當以當事人以外的法人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可以,根據《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由此可見,勞動仲裁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勞動仲裁階段能否財產保全
法律分析: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規定“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p>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規范保全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應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