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權利和義務與一般公民相比較
罪犯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罪犯有哪些 民事權利
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罪犯享有以下民事權利:
(一)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二)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于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三)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四) 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二、民事權利的特點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體現。具體表現為: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在民事主體資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間無任何差別。在我國,法律不承認任何特權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各種民事法律關系,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過其 法定代理人 的代理而參加各種必須的民事活動。
3.我國公民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不法侵犯時,都有同等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同等的法律保護。
(二)民事行為能力內容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各種民事權利,根據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參與各種民事活動,在人身權方面,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可以獲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財產權方面,我國公民可以享受各種財產權利,不僅可以滿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滿足公民生產經營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公民在物質生活、生產領域享受權利的范圍,還將進一步擴大。
(三)實現民事行為能力的現實性
我國不斷進步和發展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為公民實際取得和享有各種民事權利,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提供了最為可靠的保障。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為我國公民所能參加的民事活動的范圍的擴大,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程度的提高,公民個人財產的增加,提供了最為堅實的基礎。
三、民事權利的種類有哪些
(一)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權利的客體之不同所作的分類。
(二)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這是根據權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1、支配權是指可以對標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例如 不安抗辯權 。
4、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這是以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1、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類型實現的權利。
2、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權利人和義務人均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的實施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四)主權利和從權利——這是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所作的分類。
1、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則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移轉或者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移轉和消滅。
(五)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所作的分類。
1、既得權是指成立要件已經全部具備并被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備,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
從上述可知,罪犯有上述民事權利,就算進了監獄,也享有人格權、申訴權及控告檢舉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罪犯是什么樣的人?從定義,構成,特征,法律地位,罪犯的主要義務等
罪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處刑罰處罰的人,狹義上講,罪犯是指在監獄內服刑的人。換句話說,罪犯,就是犯罪的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關鍵在于明確什么是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1、概念:是指具有刑事責任的人實施了侵犯刑法分則中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的行為。
2、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1、犯罪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2、犯罪違法性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比如,以前投機倒把罪,后來,法律不再規定為犯罪了,那同樣的行為,就不再屬于犯罪行為了。
3、犯罪應受懲罰性
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三條關于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這里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中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三、罪犯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應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一)罪犯的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制的其它權利;
(二) 罪犯的基本義務
罪犯義務,是指法律為刑事法律關系一方的罪犯強制設定的必須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規定。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罪犯義務的特點
(1)履行義務的強制性。罪犯只能絕對服從,不能拒絕和逃避。
(2)履行義務的局限性。罪犯義務不同于一般公民義務,它是由罪犯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狀態所決定的,并為刑事法律所確認的特定義務。因而,就公民普遍義務而言,罪犯的義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論罪犯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罪犯有民事權利能力
基本概念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編輯本段]法律特征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編輯本段]我國民事權力能力的特點
(一)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務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矗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編輯本段]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何時開始,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從公民出生時開始;第二類是規定從受孕時開始。
我國民法關于公民民事權利能力開始時間,規定在民法通則第9條中。該條規定:“公司從出生時起到列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與其生命的存續時間是完全一致的。
對公民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提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有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這一司法解釋,對解決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時間問題如何準確認定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根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準則,尚未出生的胎兒還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按照生理規律,胎兒將來必定要出生。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時,胎兒可作為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但出生時是死體的除外。
法律上之所以規定保護胎兒的利益,實質上是為未來的民事主體的利益采取的預先保護措施而這種預先保護措施必須以胎兒活體出生為必要條件。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齡大小的限制,此為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此外,還有公民的特殊權利能力。所謂公民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齡限制的民事權利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條規定是對公民結婚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公司參加勞動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應在16周歲以上。法律規定公司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證公司的健康成長。
[編輯本段]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無論何種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其民事權利能力便終止。
為了解決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無法確定其死亡先后時間的問題,法律上有必要設立公民死亡時間的推定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對此作出司法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后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和一般的權利義務相比有哪些特點?
獨立性、普遍性等。
1、獨立性:基本權利是公民作為個體的固有權利,不受個人或政府的侵犯。權利是公民的天賦權利,無論其個人是否承認,都不應被剝奪。
2、普遍性:基本權利適用于所有公民,無論其種族、性別、宗教、國籍等身份差異。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機會享受權利,不受歧視或限制。
犯罪了的人還是公民嗎 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區別
公民和人民的區別:
1、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人民主要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根據毛澤東思想,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