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方死亡其子女的繼承權
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法律主觀:
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通過遺囑繼承。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夫妻一方死后,子女可以按繼承分房子嗎?
法律主觀: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一、單獨所有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二、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將該房屋屬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將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后,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于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樣,一方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于死者的份額部分。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于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后,再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房產證上是二人的名字,一方去世,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房產證上是二人的名字,一方去世,子女享有繼承權。
子女作為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不過,繼承人只能在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內繼承,房屋系父母雙方共有的,其中的一半才屬于死者一方的遺產,也就是說子女只對該房屋一半的價值享有繼承權。一般規定:
1、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4、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同居關系男方死亡女方子女發喪時盡子女義務財產怎么分
同居關系產生財產繼承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保護。
男方的遺產由男方法定繼承人繼承,跟女方子女無關。
男方對遺產另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關于房產繼承的問題,如果房產證是男方名字,男方去世后,配偶與子女是否都是繼承人,如何分?
配偶和子女都是繼承人,如何分配要看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可以分得自己的一半,再和子女平等分配男方的一半,如果是男方一方的財產,則由配偶和子女平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公民遺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因為同居8年男友工亡女方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女方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子女是不是那個工亡的男友親生的。也就是說,這個女方的子女,是不是跟同居死了的男友生育的。如果是男友親生的子女,就有法定繼承權;如果是女方跟別人生的,那就沒有法定繼承權。
至于其他可能的情況,工亡的話,就是意外去世了,年紀不大的話,這樣的人留下遺囑的可能性非常小;什么贍養遺贈協議之類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了(自己還在從事什么可工亡致命的工作,哪有什么被贍養的問題,基本上沒有可能),如果再排除掉收養的話(未婚非法同居的情況下,收養的可能性也非常非常小)也就是說,99.99%的可能性,就是只有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就看婚姻登記和血緣關系。女友既然是同居,不是結婚的妻子,自然就沒有繼承權了;說什么“女方的子女”太含糊其辭了,直接說清楚,簡單明了地說明白:是不是那個死了的男友的親生子女,是就有繼承權,不是就沒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