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立案標準和量刑(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和量刑)
職務侵占立案標準6萬還是3萬
現在是三萬元,今年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由6萬元下調為3萬元。職務侵占的立案條件如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即應按照職務侵占罪的相關規定予以立案追訴。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10000元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18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100000元的,可以在5-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職務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嗎
職務侵占罪并不是告知才受理的案件,例如職務侵占發生在國有企業的,檢察機關會主動介入案件的調查。
三、怎樣舉報職務侵占罪
當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證據材料:
(一)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二)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三)涉嫌人侵占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一、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1979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
二、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教育、經銷、金融等領域的職務侵占案件,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職務侵占的定罪標準
一、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金額達到六萬。如果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如果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錢款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24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一、職務 侵占罪立案標準 是多少 按照《關于辦理 貪污 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 職務侵占罪 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 受賄罪 、 貪污罪 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二、 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是什么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職務侵占罪量刑細則規定 2024年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職務侵占 數額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 經過認定,確認行為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此時就會結合其實際的犯罪數額,依法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責任。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來看,一般數額較大的是對犯罪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此時犯罪數額巨大的話,那么就是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河南省職務侵占立案標準金額2024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該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于貪污犯罪行為都是進行嚴厲的打擊,因為貪污犯罪行為他侵犯的我們國家職務廉潔性,因此,對于我們國家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國家規定了職務侵占罪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河南省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河南省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為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一百八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六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從犯或者具有兩個以上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及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一般不立案標準,怎樣處理
如果職務侵占的數額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通常在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時,職務侵占一般不立案,但此時并不是說這樣的情況就無法處理,公司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
也就是說刑事雖然無法追究員工的責任,但在民事方面也是可以維護公司、企業的權益的,同時也可以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辭退該員工。
擴展資料: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務侵占罪
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
侵占公司財物一般構成職務侵占罪,本罪的立案標準為:行為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占本單位財物;必須是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財物,而且還包括財產性利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自己占有,抑或交給第三人占有,不影響非法占有的認定。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6萬元。
司法機關認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需要以下關鍵證據:
1、身份證據,用來證明行為人是公司、企業的人員,具體包括勞動合同,用工單,社保繳納資料等;
2、作案行為是利用了職務便利;
3、侵占的財務是屬于公司財務,并且數額達到較大。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