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有哪些主要權利和義務(旅游者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主要權利:
1、對旅游產品的知悉權:指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時,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
2、安全旅行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選擇權:選擇旅游線路或者服務是旅游者自己的權利。
4、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游服務合同,以保障游客權益。
5、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
6、旅游者的人格權:旅游者不分國籍、種族, 其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7、投訴權和訴訟權: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游經營者進行交涉。
8、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旅游者有什么權利義務呢
法律分析:有依據住宿合同享有得到符合標準的服務;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投訴權、起訴權。有下列義務:1.向住宿登記管理人員出示有效證件。2.繳納住宿費用和其他的合法費用。3.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危險物品帶到住宿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簡述旅游者外出旅游的主要義務
新《旅游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案】:1)人身、財產的安全得到保障;即旅游者享有安全權。2)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檔次、費用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即旅游者具有知情權。3)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并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限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權。4)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即旅游者具有信仰自由權。5)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旅游經營者索賠,即旅游者具有索賠權。6)有權拒絕非法檢查,并提出投訴,即旅游者可以行使拒絕權。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旅游者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旅游者有權利如下:
1、有權依據住宿合同享有符合標準的服務。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投訴權、起訴權。
旅游者有義務如下:
1、有向住宿登記管理人員出示有效證件的義務。
2、有繳納住宿費用和其他的合法費用的義務。
3、有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危險物品帶到住宿地的義務。
旅游者享有哪些權利該承擔什么義務
法律分析:旅游者具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旅游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檔次費用等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游服務的權利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或者旅游經營者未向其提供標準服務的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二)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六、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保護旅游資源,愛護旅游設施,自覺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區、景點的安全規定和衛生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旅游的權利有哪些方面
旅游的權利有哪些方面
旅游作為一項具有文化、經濟、交流等多種意義的活動,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可以享受的一種權利。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越來越注重旅游的體驗和質量,同時也需要保障旅游中的權利和利益。本文將探討旅游的權利方面,以期對旅游者提供有用的建議和參考。
權利一:享有安全的旅游環境
旅游者在外出旅游時,享有安全的旅游環境是一項基本權利。安全的旅游環境不僅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也包括旅游路線、旅游交通工具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目的地、旅游公司等相關機構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確保旅游活動的安全。同時,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旅游者有權得到及時的援助和賠償。
權利二:知情權和保障隱私權
旅游者在出行前,應充分了解目的地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氣候、風俗、文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公司、導游等相關機構提供充分、真實、準確的信息,以幫助旅游者更好地了解和適應旅游環境。同時,旅游者也有權保障自己的隱私權,不愿透露個人信息或照片的,相關機構應本著尊重個人意愿的原則,保護旅游者的隱私權。
權利三:享有公正、誠信的旅游服務
旅游者有權享有公正、誠信的旅游服務。旅游公司、導游等相關機構應遵循誠實、守信、公正的原則,向旅游者提供充分、真實、準確的服務,不得采取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不道德的手段來騙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公司等相應機構將旅游服務的內容和標準明確公示,并依法依規開展旅游業務。
總之,旅游者的權利是需要保障和尊重的,各相關機構應切實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規范,提供安全、便利、舒適、實惠的旅游服務,為旅游者帶來更好的旅游體驗。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游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第一,知悉真情權。旅游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就是說旅行社沒有和游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游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后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游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第三,合同的轉讓權。
第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游合同訂立之后,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游交通等經營,旅游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游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游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六,受尊重權。
第七,安全保障權。
第八,求助請求權。
第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第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二、游客同時需要承擔五項義務。
第一點,文明旅游的義務。
第二點,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點,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的義務。
比如說在出游的時候有一些項目可能會有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像高血壓或者患心臟病的病人不能參加,這個時候游客要告訴旅行社,
第四點,安全配合義務。
第五點,遵守出入境管理的義務。
旅游者的利益要求
旅游者權利:“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旅游者在旅游中享有的不被非法侵犯的權益和利益”,指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因此,旅游者權利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法定權利
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相對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通過文字明確記載并以法律法規形式公布的公民權利。在我國,旅游者法定權利的構建主要以《旅游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主,參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保護公民其他權利的規定。法定權利可以自主選擇或放棄行使,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現行《旅游法》規定了旅游者主要的權力,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 1、尊重權,包括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2、知情和自主選擇權,對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享有知悉的權利,這是自主選擇權建立的基礎。如有權自主對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進行選擇;有權根據合同條款享有質價相符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和強制交易行為);有權行使合同履行不能后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3、人身財產安全權,包括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基于被侵害導致權益受損時享有請求救助、賠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和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約定權利
旅游者的權利義務通過簽訂旅游合同達成一致。“旅游服務合同是指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就旅游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即為了實現旅游活動這個目的,在旅游活動尚未開始時,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在平等、自愿、有償、等價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但在旅游實踐中,旅游經營者為主動方占有主導地位,旅游者相對較為弱勢,基本上只能被動接受經營者已經提前擬定的旅游格式合同。為更好地實現旅游者權利,各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者進行公平交易。因此,對旅游者權利的保護雖來源于法律規定,但具體體現在旅游合同中的各項約定。
旅游者權益的特征
特殊性
人只有參與旅游的過程中,才能稱其為旅游者。旅游者的身份是特定的,因此其適用范圍也是特定的,旅游者的身份具有短暫性,其享有的權利因特殊而短暫。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旅游者權益具有時間特定性,“只有在旅游期間內才能成為旅游者”;在另一方面,其兼備空間特定性,旅游者之所以獲得旅游主體的身份,是因為其離開了通常的環境,空間環境已發生短暫變化。通常情況下旅游活動已經結束,旅游者身份會隨之泯滅,旅游者的權益無法獨立存續。只有當旅游者權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被救濟時,其身份才會順延,所以要及時并有效地進行保護。
雙重性
旅游的核心是追求精神消費,進行一種異地、短期、享受的精神生活體驗。既需要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又需要滿足人們的文化和精神體驗。旅游的精神體驗往往需要借助物質消費的方式獲得,因此旅游活動是一種物質和精神缺一不可的綜合消費,旅游者的權益相應地也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
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雙重消費既包含物質資料的消耗,又包含基于物質消費的精神體驗,旅游者比普通消費者更需要精神權益維護。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必然會給旅游者帶來精神傷害。但侵害旅游者精神權益,不一定就會損害其物質上的合法權益。
抽象性
旅游消費的顯著特征是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無形性。物質產品因具有有形的特點,可以對其性能、質量、成分和功效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或者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此來判定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或通用的行業標準。而旅游服務區別于有形的物質產品具有抽象性的特點,不可能準確具體地對服務約定特定的質量標準或要求,旅游消費者與旅游經營者在旅游服務合同中僅能就通用的服務流程或者約定俗成的事項達成一致。
由于自身服務能力的不足或者出于利益的考量,有些旅游服務經營者打著這種特殊性的借口,隨意套用服務標準。旅游消費者對旅游服務的質量判斷好壞,只能通過旅游過程的體驗才能真正感受,且不能為外人道也,因其個體感受具有差異性。由于缺乏統一標準和事先協議,較難證明質量較次的旅游服務的具體侵害,也很難向旅游經營者申請索賠。
復雜性
旅游者權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復雜性,這也是旅游者權益雙重性特點的體現。旅游法律法規的制定既要考慮物質權益的保護,也要在精神權益保護方面予以考量。復雜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計量方面。物質權益有明確的參考標準,但精神權益作為無法提前直接準確規范的無形產品,需要就旅游者個例作出具體分析判斷,導致類似的情況由于個體差異或者裁判者的因素結果相差較多。
其次是環節太多。由于旅游者參與的旅游活動涉及范圍很廣,旅游過程需要各個行業和部門的管理和服務,因此涉及相關的旅游法律關系相對復雜。旅游者需要各環節主體的配合,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當旅游者的物質和人身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需要請求有關部門給予依法保護或對侵權、違約行為的后果進行救濟;最后是保護時效方面。不同于普通的物質產品或者服務,旅游產品和服務因其短暫的時間和空間特殊性,很難通過更換、退貨、維修或重新提供的方式來實現。
權益喪失或者被侵害后,事后難以補償。旅游活動結束后,旅游者會離開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害結果發生地而返回常住地,導致維權成本直線增加,維權的過程困難重重,極端的情況可能會出現投入成本超過了維權收益。因此,保護旅游者權益需要貫徹旅游各環節,事前注重保護、事中注重監管和事后注重便利,降低維權成本提升保護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