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哪些權利(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規定物業業主權利包括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業主權利包括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業主權利包括:
(1)對專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使用物業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權利。
(3)成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權利。
(4)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業的權利。
(5)獲得行政機關協助的權利。
(6)參加業主大會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二、業主有哪些基本義務
業主的基本義務如下: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的基本規范,是判斷業主行為是否正當的重要依據。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決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了全體業主的意愿和要求,該決定的內容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而業主委員會基于業主大會授權而做出的決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為確保物業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發生毀損時能夠得到及時維修,就必須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及時到位。
4、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用直接涉及物業的保養和維修,也影響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形象和服務的質量。因此,業主負有按規定或約定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益、處分的權利。
二、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筑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筑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三、共同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有以下幾種:享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物業管理公司約定提供的服務;參加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對專有部分依法享有使用權,對共有部分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等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召開業主大會;提出建議;行使投票權;享有被選舉權;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享有各類服務資金的使用權;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業主對物業有哪些權利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召開業主大會;提出建議;行使投票權;享有被選舉權;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享有各類服務資金的使用權;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關于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1、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
(1)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召開業主大會;
(3)提出建議;
(4)行使投票權;
(5)享有被選舉權;
(6)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7)享有各類服務資金的使用權;
(8)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可以要求換物業嗎
業主是可以要求換物業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業主是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主體,也可以共同管理其他重大事項。而物業是為了業主服務的,他們之間就是委托于被委托的關系。所以業主是有權要求換物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