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筑工程班組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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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下面中達咨詢為您簡單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根據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發包人應分階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
5.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發包人可以將上術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辦理,具體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承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不同合同當事人均有相應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勘察、設計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勘察設計,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包括工程測量、地質狀況和水文地質調查等工作。工程設計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包括設計工程結構、繪制施工圖紙、選用設備材料和預算工程價款等工作。勘察、設計是建設活動的首要環節,直接決定工程質量。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勘察、設計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合同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一)、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2、按合同約定向勘察、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勘察、設計人可以拒絕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不得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二)、勘察、設計人的義務與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對勘察、設計成果負瑕疵擔保責任。勘察、設計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費用并賠償損失。 2、按合同約定完成協作事項。設計人應當配合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人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二、施工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設與安裝任務,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將建筑材料和勞務物化于建筑產品中的過程,是將設計文件付諸實施的過程,是工程建設的中心環節。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一)、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設工程并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并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法》286條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承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1、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嚴格施工。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減料。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進行協助和支持發包人的監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時進行修復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發包人的締約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保修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保修不及時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的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發包的對稱,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筑工程施工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履行怎么樣的權利和義務呢?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條件:
雙方在規定工程合同中,最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履行怎么樣的權利和義務呢?
1、發包人義務:
①為對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筑許可證等工作;
②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
③及時進行驗收工程、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④按期交付工程價款或報酬。
2、承包人義務:
①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設備和構件的采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②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③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④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⑤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保修。
建筑工程中承包商的義務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建設承包商的義務:
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
1、按規定工期完工的義務。所謂規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監理工程師批注的延期時間。承包商超出了規定的工期,將按合同的規定處以罰金。為了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完成工程,承包商有義務接受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并須按監理工程師的意見隨時對施工計劃進行修改。
2、對工程的質量負責的義務。承包商對各項工程的質量負全部責任。盡管在施工過程中和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經過了監理工程師的各項檢驗,并不能接觸承包商對工程質量的任何責任,知道頒發缺陷責任證書為止。
3、照管現場、保證安全的義務。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階段,有責任保護施工現場人員和工程的安全,有義務提供對現場照管的各種條件,包括一切照明、防護、圍欄及看守,
并應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知道頒發移交證書為止;頒發移交證書后,現場的安全和照管有業主負責。但承包商剩余工作對缺陷工程修補的施工現場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負責。
4、清理現場的義務。在施工階段,承包商隨時都應對現場進行清理,保證施工井然有序。在頒發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對移交證書所涉及那部分工程的現場進行清理,包括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以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并使原施工用地恢復原貌,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狀態。
5、保護坐標點和水準點的義務。承包商除了對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坐標點和水準點進行準確的放線外,還有對上述各類的地面樁進行仔細保護的義務。由于對地面樁保護的不當而引起的任何差錯應由承包商負責。
6、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的義務。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動包括施工計劃、工藝、施工過程的操作、材料和已完工程的批準與否都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他應當充分的認識到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任何工程活動都是違約的行為。在涉及或關系到該項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而且只從監理工程師處取得指示。包括業主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有關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應當,而且有權拒絕接受監理工程師以外的任何方面關于工程任何事項的指示。
7、遵守國家、地區成文的法令、法規的義務。承包商在與工程有關的一切活動中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承包商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時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法令或其他法律。
?、應遵守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由于遵守國家、地區的法令、法律而導致費用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擔,他有義務保證業主不要承擔由于施工活動違法、違規而帶來的罰款和其他責任。
我國法規的規定: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事故、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承包商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規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聲等管理規定,經業主同意后負責辦理有關手續,并承擔自身責任造成的罰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業主之前,承包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的損壞,承包方自費予以修復。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