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給員工調崗降薪嗎
勞動法給員工調崗降薪合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經過與勞動者協商后達成一致的調崗降薪是合法的,反之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則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經過勞動者和單位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可以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 未經協商,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公司調崗可以降低員工工資嗎
法律主觀: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么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02【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單位能降員工薪酬嗎
法律主觀:
單位不得單方面調整勞動工作崗位,也不能隨意降低其工資報酬,雙方的勞動合中會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如果用人單位要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待遇,需要和勞動者協商后確定。 公司隨意降薪,或者調崗并降薪,勞動者完全可以不同意。若用人單位就是想通過這種降薪調崗的方法逼員工辭職的話,員工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崗位和薪酬為理由,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企業能不能給員工隨意調崗和降薪?
當然不可以的,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給員工調崗和降薪的。
一、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不可隨意變更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企業想要給員工調崗和降薪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且是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未經員工的同意,隨意調崗和降薪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不僅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企業也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員工如何應對企業調崗降薪?員工可以針對企業的調崗降薪行為與人事部門溝通,提供自己的勞動合同、崗位說明書、工資單等證據,與企業溝通,以此來確定企業是否存在隨意調崗和降薪行為。
如果企業想通過隨意調崗和降薪來達到逼迫員工主動離職,那這個時候,員工更需要謹慎,不要被企業利用自己還不自知。如果因為工作崗位調整和未足額發放工資,員工是可以以用人單位過錯,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不要一氣之下主動離職,正好中了企業設下的圈套。所以員工還是要有法律意識的,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企業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愜意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違法勞動合同,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單位違法行為。
4.除此之外,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
對于企業單方面的隨意調崗降薪,其實是對勞動法的輕視,也是對勞動者地位的無視。所以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