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里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關于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找誰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如果對政府處理結果不同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糾紛沒有證據解決途徑如下:
1、當事人雙方共同進行協商;
2、第三方進行調解;比如法院的庭前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向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土地民事糾紛起訴書應當寫明的內容如下:
1、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5、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遵循法律機制,申請訴訟,由法院根據證據的可信度來認定誰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一)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誶作出處理決定以后,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土地歸哪個部門管
農村土地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通常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
農村土地糾紛該找哪個主管部門處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賠償糾紛找哪個部門管用
法律分析: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決。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可以找村委會、土地管理部門等進行調解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類型:
1、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
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
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等,造成糾紛
農村土地糾紛是鄉鎮管還是農業局管
農村土地糾紛可以找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的土地流轉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