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到什么部門辦理(土地抵押在哪個部門辦理)
土地證抵押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一、土地證抵押辦什么證
土地證抵押辦《抵押許可證》,土地證抵押的前提及準備工作如下: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 抵押合同 。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土地抵押登記申辦材料
1、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審批表》
2、抵押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 借款合同 (原件)
3、抵押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原件,個人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地價評估報告及技術報告
7、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說明:①地上沒有附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抵押的,不受理報件。②地上有附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需提供雙方就處置土地時優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承諾書。③屬于分割土地設定抵押登記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測定界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線圖,并由抵押雙方共同認可。抵押期滿后涉及法院裁定需處分土地的,應由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蘭線圖。④以上材料要求報送一式一份。
三、土地證抵押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 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3、抵押須有書面文件。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簽訂抵押協議。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往往涉及較大金額,任何口頭約定都是草率的和不嚴肅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權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訂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則。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及一切權益隨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詳細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及其所產生的權益。
5、保險問題。土地使用權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抵押人應當對地上建筑物辦理保險手續,并應在保險單上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于抵押協議的期限。
6、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沒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到土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然后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則只需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并辦理他項權利證書。
7、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前,應聘請評估機構評估。一般情況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期望得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的依據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所以在抵押之前,應請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抵押權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決策。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時候需要辦理《抵押許可證》,只有去土地管理部門申報抵押許可證的土地才能抵押,該證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證抵押找什么部門
土地抵押需要到國土資源局的相關部門進行辦理,一般在政務中心窗口辦理,包括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土地質押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一、質押土地都需要哪些手續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土地轉讓的程序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三、質押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綜上所述,按照規定土地轉讓質押之前應該要領取土地使用證明,這個是很重要的,然后提交相關的材料申請抵押登記手續,比如抵押人雙方的身份證明等材料,都是要經過審核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土地房產如何辦理抵押
土地房產辦理抵押應該:
首先需要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簽訂明確后雙方共同到房管局進行抵押登記。
土地抵押到國土局,先后經過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登記中心兩個部門,房屋抵押到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一般各地的行政服務中心會設有窗口,各地方的材料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雙方身份證(單位的為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授權委托書,抵押登記書等。
房屋抵押未涉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視為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土地抵押到什么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相關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抵押到什么部門辦理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在國土資源局部門辦理。申報材料:1、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申請;2、抵押人、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借款人為非抵押人時,需提供抵押人與借款人的擔保協議及借款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4、土地估價報告及估價報告備案表;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6、《國有土地使用權證》;7、土地隨同房產同時抵押的,需提供房產他項權利證明書。《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動產抵押登記在哪里辦理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所以如果你想要將車輛登記抵押。其部門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動產質押的過程中,銀行往往會選擇那些價格變動小、變現能力強、抗跌性好的產品作為融資的對象。同時銀行往往還會與一些資質較好的擔保公司合作并質押物進行嚴格的監管,盡可能地降低企業進行虛假質押的風險。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信貸模式,銀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也會遇到很多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抵押應到什么部門辦理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