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伙過日子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特邀律师

老年人不領結婚證但同居有繼承權嗎?有何依據?
沒有繼承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的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這里配偶指的是依法取得結婚證的夫妻,年邁的老人,在沒有取得結婚證的情況下同居,屬于搭伙過日子,這樣的結合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自然也無需承擔夫妻之間義務,也無權享受夫妻間應有權利。但是如果一般在另一方年邁時,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輔助,譬如對方生病,子女沒有在身邊盡贍養義務時,主動照顧對方,讓對方晚年生活可以幸福,那么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這種情況,將對方的遺產發放一部分作為補償,分給在世一方。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一點,如果老人同居時間早于1994年,那么即便,兩個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同居在一起就符合事實婚姻要求,享受夫妻間的義務和權利,理由是1994年之前我國婚姻法還未成立,夫妻之間不存在領取結婚證這件事,只需要在家鄉或生活地拜堂成親就屬于街坊四鄰認可的結婚手續,即便后來沒有補結婚證,依舊屬于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不過出于穩妥考慮,建議這部分老人還是要領取結婚證比較好,畢竟可以簡單證明的事情,沒有必要走繁瑣的調查驗證過程。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獨居老人因為寂寞等原因,會想再婚找個伴,有些兒女為了避免老人被欺騙,家產被分割,會想盡辦法阻止老人結婚,即便不得不妥協,也會要求女方簽下放棄財產繼承權的合同。這樣做法并不妥當,前者侵犯老人自由戀愛,自愿結婚的權利,后者屬于對未發生的事情做約定,屬于無效合同內容,即便簽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后老人依舊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老年人再婚,不領結婚證,搭伙過日子,是對還是不對呢?
老年人之間,就算互相傾慕,情愫暗種,想要領證結婚,往往由不得自己主張,多數還是要參考子女的建議。這和年輕人找對象父母有參考權同樣的道理。“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如果老爹娶了個新媽,得不到后輩的接受和認可,那么這段感情是很難被祝福的。而如果不領證,只是搭伙過日子,子女的態度會更明朗,對黃昏戀的促成更積極些。個中原由,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再婚沒有領證,不管在一起生活多久,一方過世,另一方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力。也就是說,就算娶了個后媽,對男方子女的財產繼承沒有丁點影響,。且在一起后,雙方可以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也有了依靠。子女更省心,稍有個頭痛腦熱,由老伴照顧了,不用再麻煩后人。
二、如只是搭伙在一起,如男方先離世,女方后期的贍養費用,男方子女不用負責。如相處久了,感情融洽的,支付一筆費用給名義上的后媽養老,可謂仁至義盡。沒有支付任何補償的,女方就算想分杯羹也是師出無名。
綜上所述,男方只要有足夠經濟后盾,子女一般不會反對找個后媽。畢竟,不 用付彩禮錢,這個可是一大筆費用。彩最起碼后媽照顧了老頭的衣食住行,如果找個保姆來照應老頭,還要付保姆費用,一年都好幾萬。
所以老年人搭伙過日子,男方真是雙贏局面。不象年輕人娶親,彩禮、房車貸,重重壓力襲來,難以承受。只是什么樣的女方會同意這樣的搭伙取暖,無經濟往來、牽絆?
老來經濟獨立,身體健康,對老年生活愛情還有著強烈憧憬者。因為經濟獨立,有能力選擇自己想要的人生,就算年華青春不再,依然抱有熱情,希望夕陽絕戀,能涂抹一層亮麗的顏色。經濟不能自足者,有這個想法,怕也難以踐行。
現代的老年人,再婚者算盤也打得賊精。既想互相依靠,又怕遭遇算計,干脆就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合得來則合,合不來則分,不用盡任何法律義務。
家里老人和現在的老伴沒有結婚登記,搭伙過日子,每月給老伴當時談好的錢,如果老人去世老伴有繼承權嗎?
老人和現在的老伴兒沒有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搭伙過日子”,所以如果老人去世,老伴兒對老人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老人用公證遺囑的形式把遺產托付給老伴兒,那老人的遺產就是老伴兒的了。
話說回來,老人去世了,家里人能將老伴兒趕走嗎?不管是從和老人同居這么多年,照顧老人的份上來說,還是從人道主義的層面來講,家人都不會將老伴兒驅除的,也是除非老伴兒自愿離開那就不必說了。
老漢以為,老人和老伴兒搭伙過日子,從而減輕了兒女的負擔和惦記,但愿他們多活幾年,享受幾年幸福是兒女所愿,至于財產都是身外之物,做兒女的就隨遇而安吧!你說呢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有權利繼承遺產嗎
同居生活普遍存在,特別是部分人群在解除第一次婚姻后若年紀稍大,對結婚登記這種形式不太在乎,認為再找的伴兒能夠搭伙過日子就行了,再辦結婚證是沒有必要的,所以出現了很大一部分同居的人群。兩人在統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形如夫妻,彼此也有感情。在外人看來他們兩就是夫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突然死亡,另外一方有繼承權嗎?根據《繼承法》第二條對繼承權順位以及有哪些人有繼承權做了明確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法條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是在民政部門已做過婚姻登記的夫妻關系。顯而易見,未登記結婚的同居關系,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系。雖然在外人看起來像夫妻一樣,但沒有法律意義上配偶的權利,故在同居期間如果一方死亡的,另外一方是沒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