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星期天算不算加班(星期天出差算不算加班的勞動法)
周六日出差算加班嗎
法律主觀:
對于你的問題“出差期間周六周日算加班嗎”我的解答是:外地出差期間,周六,周日是算加班的。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出差加班算不算加班
對于員工周末出差這種問題是否算加班也要視情況而定的,一般情況下來說員工周末出差算加班的;而雙休日出差能不能認定為加班,要確定兩個條件,即是否在雙休日,以及是否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或為工作做準備。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進行了正常工作,單位在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加班。
1、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在雙休日,并且還從事了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為工作做準備的話是算加班的,因此員工在周末出差也算是加班的,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進行了正常工作,單位在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加班。
2、依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至于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完成時,用人單位既要給予補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3、動者提供了勞動,由于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職工在雙休日加班后,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因此你在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正常工作,單位在不給你補休的情況下拒絕給你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其行為實質是克扣工資。
4、若該公休日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勞動者并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員工可以根據以上的知識來判斷周末出差算不算是加班,一般來說公司安排員工在雙休出差是很常見的事,作為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但如果符合以上加班的條件的話在出差的雙休日也實際提供了勞動,那么是可以認定為加班的。
出差加班算不算加班
法律分析:1、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由于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因此也算是加班。2、若該公休日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勞動者并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并不是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出差期間休息日算加班嗎
法律主觀:
出差期間,只是計算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加班 ,其余時間不按加班計算。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 工資 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 勞動法 》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支付 加班工資 ,而不能認為另外100%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出差周末算加班嗎
法律分析: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差周末在回來的途中算不算加班時間
法律分析:不算,理由:要確定是否為加班,并不能完全、單純地以規定工作時間外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并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排除在加班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參考《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將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40小時,每周必須保證勞動者能夠連續24小時休息,否則即認定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為支撐。
《中華人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周末出差算不算加班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雙休日出差是否算加班,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是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則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非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勞動者自愿的,雙休日出差不算加班。
雙休日加班的認定應同時達到2個標準:時間條件,為雙休日;客觀事實條件,從事企業安排的工作或為工作做準備。由于節假日日加班就是指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而勞動者在雙休日并未工作,只是在歇息,僅是歇息的地方是在異地而不是像一般時間在居所。歇息地址的不一樣不可以變成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原因。
假如出差時間不管能否從事工作都認定為工作時間的話,企業就解決勞動者出差期內按每日24鐘頭規范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這顯而易見違背真理的客觀性和法律法規。因此,企業針對出差時雙休日一切正常歇息,并未為企業造就收益的勞動者,不必因勞動者歇息地址的差異而向其支付二倍工資,僅支付必需的出差補助金就可以。
出差必備:
1、身份證。如今出行,無論是飛機火車,還是城際大巴,都要求拿身份證實名買票。出門的時候,身份證也是自己的證明憑證,如果忘記攜帶很可能會導致上不了車,行程會延誤,造成一些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2、錢包。所說如今移動支付都非常的便利,但是有些地方可能是用不了移動支付功能的,然而現金肯定是能夠使用的。在出發前,要確認帶足了現金,不要到了出差地發現錢不夠,就比較尷尬了。
3、筆記本電腦。出差在外,最多的辦公地點就是酒店賓館了。筆記本電腦用于解決一些自己日常要處理的業務,也方便和公司溝通。
4、U盤。移動存儲設備也是必要的,有些文件不能打印的,需要靠U盤來傳輸,這樣在和客戶交換資料的時候比較方便,一些重要的文件也可以保存在U盤內。
5、文件。出差的目的就是完成業務,那么肯定會需要一些重要的紙質文件。在出發的時候,確認一下自己是不是已經把需要的文件全都打印裝袋了,如果有遺漏,可能會導致這次出差就是白跑一趟,讓公司蒙受損失。
6、手機和充電寶。手機在如今是必不可少的通訊工具,需要用來和家人和客戶保持聯絡,而充電寶可以確保在長途旅行中手機能夠續航。
7、換洗衣物。如果出差的時間比較長的話,要根據當地的氣候,準備好換洗的衣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