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
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國法律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主觀:
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民事權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一般情況下,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視為具有什么權利
胎兒的權利,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有利于胎兒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分析】
對人權利的保護是法律出發點和歸屬。獨立的個體生命的存在既是自然人屬于“人”的必備要件,也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能力的生物性或生理性要件,即有生命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沒有生命的東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已經告別人世間的逝者和尚依附于母體的胎兒,已經不屬于或還不屬于獨立的生命個體,因此,世界各國法律均不承認或均不賦予死者和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底線”。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主體資格、一種期待權相同,胎兒的民事權利也是法律賦予胎兒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要成為現實權利需要同時具備或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胎兒出生前必須要有涉及胎兒利益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行為或事實的發生,二是胎兒出生時必須是活體。如果胎兒出生前根本就不存在涉及胎兒利益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等民事法律行為,也就不存在胎兒出生后的財產遺留問題,即胎兒無權主張或請求其出生前的財產權益。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死胎),即使存在胎兒出生前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予行為,已經分給死胎的遺產或已經贈予給死胎的財產,也視為不曾發生或認定無效。在民法上,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資格,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涉及什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主要有:
1、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嗎
具有。出生的胎兒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進行保護。
【法律分析】
胎兒自母親懷孕之時起就應當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無須待到其出生之時,即可行使繼承權等建議。但如“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則溯及于懷胎期間消滅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